前几天开在建国高架上面的时候,被前面的货车丢了龟壳...
https://imgur.com/0Gdgzqe
好像是右后轮上面的挡泥板? 但落地当下我有看到火花出现,
感觉不是可以随便辗过去还能全身而退的东西...
https://imgur.com/H1VkV3d
其实在落地之前就有看到在那边晃啊晃的了
结果检举交通大队,回复说不举发。
我检举是以这项法条:
https://tinyl.io/5jTr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33 条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车管制及管
理事项之管制规则而有下列行为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十六、车轮、轮胎胶皮或车辆机件脱落。
但交通大队不举发的理由是"该法条适用于高速公路"
可是条文中明明有写包含"快速公路"啊,难道建国高架不算是快速公路吗?
就算不管是在什么道路上行驶好了,许多违规行为如不打方向灯,不照标线行驶,
这些检举应该占了很大宗的数量,但上述的那些违规行为有时并没有造成立即的危害,
未造成危险的情况下还是能检举成立;那么,货车掉落部件,还那么大一块,很明显
是对其他用路人有可以预见的危害吧?但却不算违规行为?是要造成事故后再让被
肇事的对象自己去走法律途径的意思?相比未打方向灯之类的违规行为,是否有违反
比例原则的疑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