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前几天在国道上发生事故,因为是第一次,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跟大家请教。
[目前已知]
1. 我方新车、无事故过、且本次应该零肇责(非急煞、静止状态被撞)、有保乙式。三台车
撞一起,我跟后车为静止,第三台车撞上来。
2. 我们没想要无理索赔,只是家庭并非富裕,希望能将本次事故造成的财损降到最低。
除了修车费用由我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外,预计请求车价减损、车价鉴定费用及代车费(主
要是修车前后交通及雨天时必要之接驳)。
3. 预计维修:后车门(预计整片换新)、后保杆(预计整条换新)、饰条,预估七个工作天。
4. 已拜读版上及网络相关文章,部分参考资料置于文末。
[问题]
1. 我们乙式车体险出险,然后我方保险将代位求偿的前提下,车价减损的索赔对象应该是
对方保险公司吧?他们是否可以主张折旧?折旧是会扣在代位求偿时的修理费吗?还是扣
在车价减损赔偿里?
2. 我要在什么时间点跟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车价减损的赔偿请求?肇责厘清(一个月)后吗?
我怕修完车,大家就默认已经和解了,无法再提出请求...
3. 车价减损这部分,我方保险是否真的不会协助求偿?
4. 若对方保险公司不处理该求偿,那我可以的做法是?我认知中依序是:对方保险公司客
诉 > 评议中心评议(依金保法) > 民事诉讼(依民法196及215条),不知道还有没有漏掉甚
么管道?是否有其它需要注意的地方?
5. 有人说在跟对方保险公司沟通时把金管会及评议中心搬出来会有效。但实际上若我真的
要跟这两个单位投诉,要联络有特定的部门吗?要怎样说才会有效果呢?
6. 续4,若真的走到诉讼,提告对象为对方保险公司还是车主?诉讼费用大概多少、由谁
支出?大概需要出庭几次呢?
7. 车牌损伤是否就没救了?听说不能自己烤漆,要换牌的话就要换号码...
8. 我的后车保险都没有跟我联络,这样是否正常?我需要有什么动作吗?
以上,感谢!
(后面有过程纪录以及参考资料,若没兴趣可略)
[过程记录]
[11/14 16:05] 下五杨高架的转接道时前方回堵,我跟后车(简称B车)都已经停止,莫约过
了数秒钟,突然车身剧烈晃动,我太太随即拨电话报警、我下车查看状况,原来是第三台
车(简称C车)撞上来了。警方到场后,我们即到国道警察五杨分队做笔录,三车驾驶皆无酒
驾,对方也都蛮客气的。笔录后第三台车车主要给我红包说要给宝宝压压惊,我婉拒,说
走保险程序即可。(我方车上乘员:我、我太太(怀孕)、不满两岁的宝宝)
[11/15 17:35] C车保险传短信说已受理对方与我方的保险理赔,并有来电,但我没有接
到。
[11/16 中午] 取得法院认可之某第三方鉴价单位及蛮大间的某二车车商口头评估,两个
都说车损约5万。
[11/16 14:27] 我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来电,有跟他确认车损理赔的部分应该会走乙式车
体出险,可以先修车、罩责厘清后他们再跟对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此外,他也表示他们
只负责车辆维修的部分,其它额外财物损失我们得直接与对方的第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索赔
。(后续将C车保险的短信转传给我方理赔人员)
[11/16 15:02] 打给C车保险理赔人员,他不在公司,我留联络资讯待回电。
[11/16 17:21] C车保险理赔人员来电,一开始还蛮客气的,他简单说我可以先去修车、
后续理赔的部分他会再跟我方理赔人员接洽。接着我就把车价减损的诉求及初步问到的金
额跟他说,他态度不是很好,说他们只负责把车子修好,其它的索赔一般来说是不会处理
的,真的要就是走其它方式...我就表示我们是新车、(应该)零罩责,这个对他们来说是
小金额的赔偿,若走到民事赔偿他们不见得划算。然后他就跟我扯说你又没有有要卖车,
怎么会有车价减损?我正要跟他说这个减损根本不用卖车才有、法院有许多判决前例...
话还没说完,他就打断我,说我要讲的他都知道,我就把索赔需求跟鉴价结果给他,他写
报告,会不会过就看公司。(过程中有将我方保险的联络方式告知他)
[11/17 9:17] 车子原厂来电说已经与我方保险确认维修项目,可以随时安排来修车了。
[11/17 9:29] 与某第三方鉴价单位确认维修后也可以鉴价,并询问所需资料。
[11/17 12:43] 与我方理赔人员询问C车保险理赔人员有没有跟他联络?结果是,我方保
险也有去电留联络方式,但对方没回电。
[11/17 约13:30] 我将车辆开回原厂维修。
参考资料与节录
1. 民法第196条规定:“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
额。”第215条规定:“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车子车祸后,就算完全修复,车子的市价、交易价格一定会下降(贬值),这是大家
都知道的常识,被害人若能证明此贬损之存在,应认其贬损之价额亦为物因毁损所减少之
价额,被害人仍得请求赔偿。而市价贬值是无法回复原状的,所以只能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https://bre.is/69XANfe3 )
2. 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
责。(https://bre.is/FNEz5eVM )
3. 第三人责任险是赔对方财物损失,不是写赔修车费。所以二手车价减损法院判赔就还是
由保险的第三人责任险额度支付,并非保险不保障,而是保险公司为了以诉讼减少支出的
做法。今天如果是第三责任保额不足支付,那才真的是超出保险合约范围,对方车主求偿
对象就会回到肇事者。(https://bre.is/VuQC2mgV DSAndres大推文)
4. 这条一般保险公司会不支付要对方去提告,法院判赔保险就会付。但为什么保险公司会
要对方去告呢?第一,上法院维修零件费用会被谈折旧,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主张零件只支
付折旧后价格。但一般不上法院,保险公司就是修到好不去计较折旧。第二,上法院要提
车辆交易价值减损,需要举证。法院对于举证的内容有可能不同意。但去查过去判决经验
,其实给该县市汽车产业同业公会鉴定有鉴定报告证明车祸后鉴价上的损失,那判赔机率
很高。鉴定我记得大概5000-6000,其实相较一次车祸随便就是折几十万没多少。
(https://bre.is/BFSAqdf4 )
5. 关于车价损失部分支出之鉴定费用,是为得知车价损失之所需支出之费用,亦与系争事
故有因果关系无疑,故当然可以请求被告负担。(https://bre.is/ovgBFJVu )
6.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竹简字第 47 号民事判决:
a. 而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填补所生之损害,其应回复者,系损害事故发生前之应有状态
,自应将事故发生后之变动状况悉数考量在内,故于物被毁损时,被害人除得请求修补或
赔偿修复费用,以填补技术性贬值之损失而回复物之物理性原状外,就其物因毁损所减少
之交易价值,亦得请求赔偿,以填补交易性贬值之损失而回复物之价值性原状(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523号、93年度台上字第381号判决意旨参照)
b. 惟参照上揭说明,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回复物之应有状态,此包含物理性之原状及价
值性之原状,而系争车辆既已因本件交通事故而毁损,已如前述,纵系争车辆修复完成,
其交易价值仍会受一定影响,其价值性原状已受侵害,当不能以系争车辆是否出卖,作为
判准其价值性原状有无遭侵害之时点,被告此部分所辩,难认可采。是原告请求被告赔偿
系争车辆受损所贬损之交易价值70,000元之损害,洵属有据,逾此范围之请求,则属无据
。
c. 是该鉴定费用虽非被告过失侵权行为所致之直接损害,惟此系原告证明损害之发生及
范围所支出之费用,且鉴定之结果并经本院作为裁判之基础,自应纳为被告所致损害之一
部,而容许原告请求赔偿,是原告请求鉴定费用6,000元,亦应准许。
(https://bre.is/58XNAKr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