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借此讨论串询问一下,
现在车祸事件受到损失的一方,先假设对方100%肇责好了,
可以拒绝索赔残值,而主张要求对方恢复原状吗?
以这个案子为例,如果当初拦下对方且报警,
可以要求对方自行想办法将车子复原,而不是自己先修好再拿帐单看能要回多少?
这样的话,就算对方再怎么有门路,整台车维修到好的成本不会只有8万8,
再怎么样也不会离90万太远,这样的话主要的损失成本就会由对方承担不是?
(所以聪明一点的作法是忍住不修车,等抓到对方后再请他负责送修?)
另外,假设被撞的这台车是10年车龄,但正常来说车上很多耗材不会都跟车一样老,
刹车、轮胎等零件最多用个5年都该换掉,
如果当初更换这些零件的工单跟发票都保留的话,可以依照这些零件的实际折旧求偿吗?
毕竟如果要恢复原状的话,你去哪里找跟这台车一样年份的轮胎跟刹车换上去?
再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如果刚好在案发前一个月,这台车刚换新的引擎,
引擎的价格是200万,有工单有发票,而车祸造成引擎毁损无法修复,
车主可以索赔这颗200万引擎折旧1个月的价值或要求换上1个月新的引擎吗?
长久以来在心中的疑问,有请各位乡民大法官释宪,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