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大家还是要把议事影片看一看
光看谁提案没什么意义
为什么呢?
因为限缩民众检举根本就是朝野共识
影片我稍微扫了一下
大概有几个结论
第一个
民众检举数量真的超多
而且是逐年大量增加
多到警力无法负荷
不夸张
这就是修法的最大原因
第二个
交通委员会一片祥和
有人主张限缩
好像甚至有人主张直接砍第7-1条
但限缩民众检举的方向是一致的
蓝绿白都一样
第三个
因为六分钟or六公里的规定只限制警察开单
但民众检举却没有这个限制
所以未来也要补上去
以示公平
但这个比较不重要就是了
总之修法势在必行
看不出来哪个立法委员有反对的意思
※ 引述《jim0925lj (lj)》之铭言:
: 上面看到有人问是哪些立委,这边稍微整理了一下
: https://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200QueryMeetingDetail.action?MeetingNo
: =2021100109&MeetingTime=110/10/07&DepartmentCode=2400
: 不缩址了,.gov可以安心点开,两党都有份,主要是这两篇,后面
: 1. 本院委员陈欧珀等19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
: 案。
: 提案人:陈欧珀
: 连署人:庄竞程 陈亭妃 赖惠员 赖品妤 庄瑞雄
: 林楚茵 吴玉琴 杨曜 黄国书 黄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刘世芳 陈明文 洪申翰 何欣纯 林
: 宜瑾 范云
: 原:
: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
: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 检举
: ,不予举发。
: 改:
: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
: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先给予劝 导,若同一违规事实再犯者 ,即
: 予举发。但行为终了日 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
: 2. 本院委员郑正钤等24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
: 案。
: 提案人:郑正钤
: 连署人:陈玉珍 翁重钧 谢衣 李贵敏 吕玉玲 廖婉汝 林文瑞 徐志荣 林思铭
: 吴斯怀 郑天财 Sra Kacaw 张育美 李德维 吴怡玎 陈以信 鲁明哲 陈雪生 洪孟楷 叶
: 毓兰 林德福 孔文卲 温玉霞 蒋万安
: 原:
: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
: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 检举
: ,不予举发。
: 改:
: 第七条之一 对于违反本条例 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 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 向
: 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 ,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 检举
: ,不予举发。
: 对于不影响交通安全之 违规检举案件,应先开立劝 导单,其类型由主管机关定 之。
: 至于限缩成46项的人或是相关资料我还没查到,全部都是各家新闻台写的(但是我自己不
: 太想全信新闻说的东西)
: 还希望有大大能提供一下资料或连结,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