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小货车飙速154公里被罚8千 原厂打脸:

楼主: andyge (天空的落叶)   2021-05-09 17:40:18
原文判决请搜寻 高雄地院行政诉讼判决109年度交字第239号。
各位安好,在下是国道警察,看到这篇有点意思就回复一下,但因为不是发生在国道(快速道路属于县市管辖),所以没有要帮哪一方护航的意思!
看完新闻内容就去看了一下判决原文,不看还好,看完真的觉得警察是最无辜的。
: 〔记者黄佳琳/高雄报导〕黄姓男子开小货车行经台61线嘉义布袋段,被警方测得他飙速
: 154公里开罚8000元,黄男不服,认为当时车上载满货物,加上台61线风速很大,不可能
: 开这么快,他质疑警方取缔有误提告请求撤罚,法官去函原厂,原厂回复该款小货车新车
: 实测最快时速只有145公里,法官认为警方取缔有误,撤销这张罚单。
: 判决指出,去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黄姓男子开着中华菱利这款小货车行经台61线嘉义布
: 袋段时,该路段速限90公里,警方测得黄男的时速154公里,超速64公里,依道交条例开
: 罚他8000元、记点3次,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 黄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说当时车上载满货物,且没有非法改装,台61线的风速比国道
: 的风速还大,开到时速70公里就感觉车子快翻车,不可能超速行驶,就算能可以开到破表
: 的时速140公里,更不可能飙到154公里,警方测速枪一定有问题,请法官撤销罚单。
复制判决内容:四、被告(监理机关)则以:原告(违规人)主张“原处分虽认定系争车辆开到时速154公里而以超速64公里为裁罚,然系争车辆最高时速为120 公里,是原处分所凭测速显有疑问”,然查举发机关使用之科学仪器是经经济部标准检检局检验合格之雷达测速仪有效期限至109 年12月31日,其测得之速限数据是足堪认用,举发员警依此数据举发交通违规并无不当(后面省略)
这段代表警察用的测速器是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认定合格的没有问题!
: 高雄地院审理时,警方反驳,指一般车辆虽设计仪表速度为140公里,但车辆于实际驾驶
: 时确实可开超过140公里(俗称速度开到破表),此时仪表板无法正确记录车辆的速度,
: 车辆仪表板指针此时会超格在超过140公里速度以上;黄男所开的小货车出厂仅4年,还算
: 是新车,依新车的性能是可能达到154公里的时速。
复制判决内容:再者,经向屏东监理站检验人员询问,其表示一般车辆虽设计仪表速度为140 公里,但车辆于实际驾驶时确实系可开超过140 公里之速度(俗称速度开到破表),此时仪表板确实无法正确记录车辆之速度,车辆仪表板指针此时会超格在超过140 公里速度以上,而系争车辆系105 年6 月出厂,出厂仅4 年,至今尚属所谓新车,一般经验而言,新车性能难谓无可能达到该速度(后面省略)
哪里是警方反驳?怎么不问是哪个屏东监理站检验人员回答的?出来背锅啊!记者不做功课真的可悲
: 法官去函原厂中华汽车询问,原厂回复,黄男所开的菱利这款小货车,新车实车测试最快
: 只达到时速145公里,而黄男没有改装大修引擎,因此不可能达到时速154公里,法官认定
: 警方用法有违误,撤销这张罚单,可上诉。
复制判决内容:经本院函询系争车辆之原厂中华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汽车公司)结果,据该公司函覆系争车辆为105 年出厂之四轮传动菱利货车车型,新车实车测试最高速为145km/hr,测试值为平地走行试验结果(ARTC 碗型跑道测试值),此有中华汽车公司110 年3 月12日(110)中车业发字第1100209 号函在卷可查,故可知若系中华汽车公司出厂之四轮传动菱利货车车型车辆,于客观上实无法达到时速154 公里(后面省略)
最后复制判决内容:次按道交条例之行政罚裁罚要件事实之客观举证责任,基于依法行政下之行政合法及合要件性要求,归于裁罚(行政)机关。如原告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上裁罚之构成要件,经法院依职权调查结果,事实仍陷于真伪不明者,其不利益即应归于被告。
个人心得:这种交通裁决案件都是由监理机关跟违规人在争辩的,警方完全沾不上边!而警察拿着第三方机关认证的仪器举发违规,基本上就是相信经济部标检局,要是一开始仪器就有问题,在申诉阶段就会撤销了,没必要打到行政诉讼!
一边是经济部标检局认证没问题的仪器加上屏东监理站检验人员依经验法则认为可能超速;另一边是厂商实测平地无法达到时速154,你是法官的话,也不知道该信谁吧?
既然没办法证明谁对谁错,法官也只能因为“经法院依职权调查结果,事实仍陷于真伪不明者,其不利益即应归于被告。”,判违规人胜诉啊。
推文在骂警察的,拜托改骂经济部标检局、监理机关、还有乱做文章的记者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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