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我这样检举会违反比例原则吗?

楼主: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21-03-08 14:10:49
只看新闻内容果然容易有没注意到的地方,去看了一下判决(桃园地院109交459)
https://bit.ly/2Obr7eD
法院主要是以道交条例第85条之1第2项第1款规定的意旨及释字604解释理由书内容去认定间
隔未达6分钟或6公里的违规部分不符合禁止连续举发裁罚之立法意旨,所以撤掉这15件违规

问题是,道交条例第85条之1第2项第1款明文规范的是超速,并非违规变换车道,而该条只
有明文两种违规态样有连续举发的适用,一个是刚刚提到超速,另一个是违规停车,显然立
法者已有特别考量个别违规态样而决定是否受连续举发规定之限制。
但今天法官并未说明理由何以直接适用间隔未达6分钟或6公里之规定,区分哪几项违规不符
合禁止连续举发裁定之立法意旨,更何况行政机关也有说明不适用道交条例第85条及释字60
4的理由,法官也没有说明何以不采,行政机关若上诉(上诉机率应该颇高,因为这样的认
定会把85条禁止连续举发的范围瞬间扩大很多),恐怕这点会被认为判决不备理由而发回重
审。
前面我推文说举发违反明文规定所以才被撤掉是错的,还是回一篇说明清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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