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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5深夜狂飙186公里 超速两倍...因这理由公危不起诉
2020-12-16 13:36 联合报 / 记者张议晨/宜兰即时报导
黄姓男子今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驾驶汽车行驶国道5号33.7公里处时,被固定测速照相
杆拍照取缔,通过时速高达186公里,比速限90公里多出1倍,被警方依公共危险罪嫌送办
,但宜兰地检署认为,黄男超速行为未对道路造成破坏,或影响交通往来,不符合公共危
险罪构成要件,予以不起诉处分。
不起诉书指出,黄男今年驾驶汽车行经国5路段,因超速被国道警方取缔,警方循线找到
黄男,认为黄当时驾车超速,且时速高达186公里,已经妨害公众往来安全,因此依照刑
法185条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嫌送办,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万元以下罚金。
黄男到案时坦承“超速”,但强调当天母亲身体不适,接到电话后急着开车从桃园回来宜
兰,因当时国5无其他车辆,所以才会开得比较快。
案经宜兰地检署调查,检方认为,刑法185条以他法致生往来危险,须达损坏或壅塞陆路
、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而“损坏”、“壅塞”
是指行为样态及客体内容,如破坏或以障碍物阻断公众往来。但驾驶车辆“超速、闯红灯
、逆向”等方式,时间短暂,不具延续性,对往来车辆不具一般性。
检方调查,黄男驾驶当下,并无其他车辆,超速行为也未对道路造成损坏,未见对于其他
车道、用路人往来有何影响,或使道路丧失原有功能;无从认黄男有构成损坏、壅塞道路
状况,与刑法185条第1项构成要件不符,黄男罪嫌不足,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予以不起
诉。
心得/说明:(30字以上)
所以只要驾驶当下,并无其他车辆,超速行为也未对道路造成损坏,未见对于其他车道、
用路人往来有何影响,或使道路丧失原有功能。这样就算开到250 km/h 也可以不构成公
共危险? 只是不知检察官和法官们看法是否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