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一些新建案的讯息
刚好有特斯拉车友群提到
根据 108年7/1正式实施的建筑技术规则 第62条 第四点
"停车空间应依用户用电设备装置规则预留供电动车辆充电相关设备及
装置之装设空间,并便利行动不便者使用。"
(内政部108.5.29台内营字第1080808545号令修正,自108.7.1施行)
也就是说,在108年7/1后的新建案
依规定都得预留供电动车辆充电相关设备
这样说起来,想让自己的电车能充电的话
这个时间点后的新建案通通适用囉?
还是以台湾建商的尿性...能装死就装死?
有车友能分享相关经验吗?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