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tisa (oo)》之铭言:
: 没有记错的话,转角十公尺内应该禁止停车吧
: 但是很多转角的红线根本不足十公尺,连三、五公尺都没有
: 更夸张的是政府在转角十公尺内划设停车格
: 更是直接把违法合法化
: 难怪台湾交通烂到爆
: 根本就是政府、交通帮、官僚自己摆烂,自己带头违规的
55条: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
时停车。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
时停车。
(以下略)
不过56条有但书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
(略)
在圆环、交岔路口十公尺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
关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另
行规定汽车之停车处所。
也就是只要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就可以画停车格
没有政府带头违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