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tog (...)》之铭言:
: ※ 引述《GOGOMTK (MIRA)》之铭言:
: : ※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铭言:
: : : 大家不要再吵了
: : : 实务案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号
: : : 上诉意旨:
: : : 上诉人当时行车速度为每小时六十至七十公里,纵有超速,难认是肇事主因。
: : : 况上诉人确有注意车前状况,被害人从支线道出来,非属车前状况之注意范围。
: : : 上诉人系行驶于干道,有优先路权,可责性低,纵有过失,应属肇事次因,
: : : 原审认系肇事主因,亦与鉴定意见不符,致量刑失当。
: : : 大意:
: : : 交叉路口限速50公里
: : : A驾驶与干道,超速30公里(即时速80公里)
: : : 撞死对向未礼让的B驾驶
: : : 判决:
: : : A为肇事主因,B为次因
: : : 管你是不是干道,超速就是该死,董?
: : ------分格线------
: : 这件案子已经判决出来了,业务员严重超速,无关路权,判10个月的样子,内文可以去
: : 查看判决书,所以别再有路权至上的观念
: 台南地方法院 105,交诉,68
: 主 文
: 刘冠宏犯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壹年。
: 事实
: ...
: 本应随时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 ,且不得超速行驶,而依当时天候晴、日间自然光线,柏油
: 路面干燥及无缺陷,且无障碍物、视距良好等情,并无不能
: 注意之情事,竟疏于注意上情,即贸然驾车前行并严重超速
: 行驶...
: ...
: 另被告于驾车肇事后,犯罪未被
: 有侦查权之公务员或机关发觉前,即向据报到场处理之员警
: 表明其系肇事车辆之驾驶人而自首,并坦承犯行进而接受裁
: 判,此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纪
: 录表1份附卷可参(相验卷第19页参见),爰依刑法第62条
: 前段自首之规定,减轻其刑。
: ...
: 爰审酌被告刘冠宏身为汽车销售员,以驾驶车辆为附随业务
: ,为从事驾驶业务之人,于为客户试车展现汽车性能时,仍
: 应注意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以维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
: 安全,惟竟严重超速行驶于一般市区道路上,且疏于注意车
: 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致因煞车不及,撞及告
: 诉人罗弘典驾驶之车辆,并因此造成1死3伤之惨痛后果,除
: 告诉人罗弘典、罗○语、罗○豪等人身体各受有不同程度之
: 伤害,并使其等尚须承受丧失至爱与至亲、家庭天伦破碎、
: 永再难弥补之钜大悲伤与痛苦,是其过失情节重大,且对告
: 诉人等所造成之心理及经济上之损害均属无从弥补,复因赔
: 偿金额部分尚无从与告诉人等达成调解,并衡酌被告并无前
: 科,素行良好,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参,
: 犯后自始即坦认犯行,自责甚深,应有悔意,及其于本院审
: 理时自述智识程度为大学毕业,已婚,育有1子仅1岁10月等
: 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资惩儆。
: ...
: 中 华 民 国 105 年 12 月 15 日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臻嫺
: 感想
: 1. 严重超速是肯定的 整篇判决文没提到告诉人的违规情事
: 如果告诉人有违规,通常会在判决书上写告诉人亦有过失,因此blahblah
: 因此此案件,说不定告诉人完全无责呢
: 2. 这种情况自首有什么好减刑的啊? 大白天一堆目击者 车也撞烂了跑不了
: 除了"表明其系肇事车辆之驾驶人"之外还有更好的选择吗? 徒步逃跑?
: 3. 在法官面前哭哭装可怜,说有小孩要养还蛮有用的嘛
: 这位女法官心肠真软 最高可以判5年才判了1年
https://youtu.be/wMDaTvfzP18
原来是是时速150公里
到路口减速到120公里
市区开这个速度真的很夭寿
看来直行超速仔要小心了
严重超速直行车撞转弯车真的会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