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停等左转的时候,遇到前车乱丢垃圾
因为行车记录器的时间错误,所以可能没办法检举。
https://youtu.be/8ZocWjElXyY
另外上台南市环保局查询检举乱丢垃圾行为。有看到以下的叙述
依“废弃物清理法”第 27 条规定系属行为罚,处分对象应为实际行为人,
本局若接获民众检举对于行驶中车辆驾驶人随意丢弃一般垃圾之行为,需依
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于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方可进行告
发处分。依据论理及经验法则,倘判断违规车辆所有人系污染行为人,则得
以车辆所有人为处分对象。
四、对于车辆所有人与检举录影、照片... 上之污染行为人之性别不符,于常理
下难以推定该行为人为车辆所有人,则不宜告发车辆所有人。
五、对于车辆驾驶人外之其他乘员伸手丢弃烟蒂或一般废弃物之行为,于常理下
显然无法推定该乘员为车辆所有人,则不宜告发车辆所有人。
是不是没办法证明丢垃圾的人是车辆的所有人,检举就无法成案?
有没有检举成功的乡民能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