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从装了电子后视镜后,就有想将后档隔热纸贴到最黑的想法,但又怕确实有相关法规是
禁止的。本于律师的职业病及实事求是精神,我研究法规后如下:
一﹑从889贴的交通部路政司书函来看,其爰引的法条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条之1
。而该法条规定:
汽车定期检验之项目及基准,依下列规定:…八、车窗、挡风玻璃未黏贴不透明反光纸
,出租车车窗玻璃除依规定标识车号外,并不得黏贴不透明之色纸或隔热纸。
从此来看,该条文明显是为处理“汽车定期检验”通过与否,而设列举检验的事项。如果
其中一项不符合前述条文所列举的事项,结果也只是“不通过”汽车定期检验,而对此并
无明文有何罚则存在。
再者,究竟什么是“不透明”?什么是“反光纸”?似乎未看到法规有进一步解释。对此
我查了一下过往有没有人因为此点验不过而提起行政救济的案例,但并未找到任何先例。
但也许是实际上,验车时要证明“不透明”及“反光纸=隔热纸”这件事,在上级机关及
法规均无明确定义及检测手段前,几乎难以佐证。又验车可到委托代验厂处理,如果验车
厂刁这点,可能生意也不用做了。
二﹑另外有趣的是,若去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注意跟前面所说的法规不同)第
第16条第1项第4款规定:
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四、出租车,未依规定装置自动计费器、车顶灯、执业登记证插座或在前、后两边玻璃
门上,黏贴不透明反光纸。
这边要注意的是,这条要规范的对象车种是“出租车”。那既然有罚则,则必定会有行政
救济。对此我又以法条为关键字,去检索过往有讨论到“不透明”定义主要为:
不透明反光纸,并非完全无法透过光线之贴纸,只需足以反射光线,使车辆外照射之光
线因反射作用无法完全穿透车窗玻璃,由外界难以观察知悉车内情形即足以当之。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现该车后方挡风玻璃黏贴不透明反光纸,由外无法看透车内。
(二)除可看见车内色度较强之白色椅套外,余均无法清楚辨识。
(三)用手电筒以一二OOO烛光也照不进。
(四)水银灯照射下,看不到车内情形。
(五)从车辆后面的角度看不太清楚乘客的状况,从前座角度看执业登记很清楚,但从车
子侧边看,确实看不清楚乘客的状况。
(六)后二车窗除约二分之一之斜角部分未贴色纸外,其余二分之一部分均贴上暗色隔热
纸,如站在车旁约二公尺处观察车内情况,虽可看到车内后座有乘客一人,但该乘客之坐
姿、衣服颜色、款式在一般光线及太阳下均甚为模糊,不易辨识。
(七)两侧车门玻璃显示车外人、物反射影像。
(八)天色明亮,直视右后车窗玻璃,不可透视车窗后景物,看不清楚透视车内摆放之物
品。
综上,若依据过往法院的标准,“假设”同罚“出租车以外自小客车”,则可能路上跑的
大半车都会遭裁罚的命运。
再次强调,目前本条仅裁罚“出租车”。
三﹑不能贴“不透明反光纸”的理由?
因为目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第1项第4款,目前仅裁罚“出租车”,则在法
院论述该法条裁罚的里理由,多半以:
(一)使出租车内举动均可由车外清楚辨识,以维护乘客及驾驶安全。
(二)使治安人员及一般社会大众均能由车窗观察车内之活动情形,以避免汽车遭人利用
为犯罪工具,藉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三)营业小客车不能黏贴不透明反光纸之立法意旨,乃系为了保障乘客于搭乘营业小客
车时之安全考量为目的。
(四)自小客车为载客运输用途之营业小客车,乘客与驾驶独处于车舱内,与一般大众运
输工具之座舱具一定程度公共性、开放性自难相提并论,为避免其遭人利用为犯罪工具,
故要求此类车辆所有人应确保使一般社会大众能由车窗外适当距离清楚观察车内之活动情
形,以维护社会治安,确保驾驶及乘客之人身、财产安全。
以上的理由,若是在裁罚“出租车”上,似乎还站得住脚。但是,若以后要修法同将计程
车以外的自小客车,也同样规定“不得贴不透明反光纸”,如违反将受行政裁罚,则前述
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则由各位版友可以思考看看。
总而言之,结论是目前除出租车以外的自小客车,贴“不透明”的“反光纸”(或隔热纸
),是没有行政裁罚依据的。
仍有许多思考不周之处,还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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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铭言:
: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铭言:
: : 如题我889
: : 白天出门发现很多车贴超黑的隔热纸在违停,虽然可以隔三分钟送件,但想请问一下,
: : 纸目前可以送公路总局吗?
: : 感谢
: 交通部函释下来了
: 隔热纸可以检举
: 判断标准跟我说的一模一样
: 能透视车内及不反光为原则
: 汽车本身在制造安全玻璃时,部分车厂会将玻璃窗做隔热处理,
: 可见光透光率皆不得低于70%,如果过低则不得登检领照行驶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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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未来可以加送一张验车单
: 蹲点拍摄,应该能抓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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