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恕删
其实我的专长比较接近金融民商法规
交通法规或公法并非我的强项
但是这个主题相当有趣 所以我花了一点心思查找了一下
首先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
全文如下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二、在设有弯道、险坡、狭路标志之路段、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车。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
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七、于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十、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112条第1项也有类似的规定
汽车停车时,应依下列规定:
一、禁止临时停车处所不得停车。
二、在设有弯道、险坡、狭路标志之路段、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车。
三、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车。
四、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不得停车。
五、在设有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标志处所,非身心障碍者用车不得停放。
六、汽车所有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车辆。
七、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不得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不得于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不得停车。
十、不得并排停车。
十一、于坡道不得已停车时应切实注意防止车辆滑行。
十二、停于路边之车辆,遇视线不清时,或在夜间无灯光设备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应显示停车灯光或反光标识。
十三、在停车场内或路边准停车处所停车时,应依规定停放,不得紊乱。
十四、一个小型车停车格位得停放一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
十五、停车时间、位置、方式及车种,如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
关或警察机关有特别规定时,应依其规定。
但是"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显然是个不明确法律概念
特别是政府要据此对人民开罚、剥夺财产权时 通常应该是要有法明确性
人民才能依循 以及知道自己为什么被罚
这时候会仰赖行政机关的函释 或者司法见解做补充
我从交通部的监理法规查询系统找行政函释 最相关的是下面这两个
1.发文字号: 交通部99.06.17.交路字第0990033763号函
公(发)布日: 099.06.17
“...贵会所询“显有妨碍其他人、车辆通行处所”处罚规定之适用,
宜依具体个案事实认定之。”
讲了跟没讲一样 废话,下一个
2.发文字号: 交通部99.08.05.交路字第0990043326号函
公(发)布日: 099.08.05
“...现行法令对于车辆停放慢车道无处罚规定乙节,经查汽车于道路慢车道范
围内之路边处所停车,是否应受处罚,系应依其有无违反停车管制规定,
如有违反相关停车管理规定,执法机关当可依其具体违规事实举发之;惟
如确无违反规定(包括本案所称“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自无其应受之处罚。...为利明确道路行车环境及供用路人依据遵循,并避
生执法或事故鉴定之疑义,执法机关如认所辖道路之停车管理,应检讨加强管制
或其标志、标线、号志及相关管制措施有未臻明确之情形,宜应尽速循辖内道安
体系提报检讨改善,俾维道路交通之安全。”
这个是交通部回复内政部警政署的函文
显然是警察执法时每每碰到地上没划红线 车主又停在慢车道
所以警察不知道能不能依这条开罚的问题
交通部(其实行政机关都这样)不愿意担责任 所以回复都用"依具体事实而定"带过
但是后面那段讲白话就是
"既然没划红线 那边你又觉得不能停 那就他妈的把标线号志标好啊?!"
我猜想或许是因为交通部没有给出个明确的答复
所以警察开单也避免去开这种有争议的单
虽然行政机关或多或少回避了这个问题
但是行政法院总是得给出个明确的定义
所以我又去查了司法院判决查询系统 有没有这种
"地上没划红线 也没有禁止停车标志 然后被依显有妨碍他人通行"开单所致的官司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31 号行政判决
“...须有造成交通秩序紊乱程度,方可谓属违规停车。是
以本件“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而言,应从
驾驶人之停车位置、所在道路路幅与宽度、既有设置状况、
双向通行与否、车流量大小、他车或人通行时,是否显然受
到妨碍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客观上明显妨碍他车或人通行,
或妨碍交通顺畅时,始得认属违规停车。...原告是明知系争车
辆停放于该处所,所余路面宽度将使其他小型车难以通行,
当同时有双向来车会车时,必无法在会车时相互保持应有之
安全距离,已致生妨碍人、车通行,显然会影响其他车辆通
行,原告仍故意将车辆停放于该处所,可证原告违规是出于
故意而非过失。原告违规事证明确,堪予认定。”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57 号行政判决
“...该路段绘设有双黄实线之分向限制线,以划分
路面成双向车道,因系争车辆车身占用车道路面,所余车
道路宽虽足供机车、行人通行,惟车道内之道路范围属于
汽、机车通行处所,为汽、机车行驶之路权范围,用路人
于车道内通行时,对于违规占用车道停车者并不负闪避或
忍让之义务,不得将占用剩余车道宽度可否供车辆通过,
或有无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或该路段之车流频繁与否等情
形,作为是否成立违规停车之判断基准。据此,原告所有
系争车辆于上开时、地占用车道路面而为停放,明显导致
其他用路人必须绕越通行,尚难谓可通行无阻,自符合道
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5款规定“在显有妨碍
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之情形。”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208 号行政判决
“...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系
以“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为处罚之构成
要件,揆诸其立法意旨,系为消除道路任意停放车辆,以
维护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乱。依上揭法条文义及规
范目的观之,倘驾驶人之停车,依客观情况,已明显导致
妨碍其他人、车通行或阻碍交通顺畅,即可认已构成违规
,自非以受处分人主观感受为判断基准。”
综上可知
是否没划红线就等于可以停不能罚?
明显不是
只要影响其他来往用路人的权益 导致交通秩序混乱
就可以依这条款开罚
上面三位民众都是以地上没划红线 其他车要过还是过得去 作为理由提告
最后全部败诉驳回
但是
但是
但是
像原PO这样停到我家门口 我家车库前 或者 停到我家门前都是我家停的位子
能不能依这条叫警察开罚?
我看应该是不行
行政法规保护的是公众人的利益
从这些判决就可以看得出来
如果你影响到公众的交通安全 政府就介入罚你
但是如果你卡到我家门口 我家车库门口 或我停习惯的位子
那是你跟我之间两个人的事情
请走民事诉讼解决
警政署或警察依交通部函令不开单 是因为行政罚不是用来解决民事争端的
就像是有人停你合法所有的车位 你也不可能叫警察来开单一样
举重以明轻
那块停车位是你合法拥有的被人停 你都不能叫警察开单了
他只是在你门口 你车库门口 或你家门前通常你停车的位置停车(那块地不是你所有的)
那当然更不可能叫警察依行政法规开罚
以上一点心得
如果有公法高手可以不吝指教 谢谢
另外我有看到后面有一篇回文下面的推文说叫立委来 看警察敢不敢不开
拜托 现在是法治社会好吗?
这种民智未开时期特有的关说施压的想法就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