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车祸后被追讨车辆价值减损?

楼主: shine1993090 (shine)   2020-01-07 16:41:54
首先先来厘清一下整起事故里有哪些角色:
1.肇事者(原po)
2.形式被害车主(A租赁公司法人)
3.实质被害车主(B公司法人代表人)
4.被害驾驶(业务?B公司受雇人?)
5.形式被害车主保险公司
6.肇事者保险公司
再来厘清车辆肇事者可能会被请求的部分:
车辆所有权人对肇事者的部分:
1.修理费(民法213、215以下)
所谓修理费也就是发生车祸大家普遍认知的费用,通常就是以车厂维修的费用去做损赔
,当然上了法院会有折旧的问题,而早期有所谓的以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的
说法,在修法之后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可以要求对方修也可以自己修完请对方给钱,这个
部分细节就不再赘述。
比较有趣也是跟原po相关的是民法215条所谓交易上的减损,也就是法条所称不能回复
原状的部分,指的是车子就算修到物理上完全有模一样但客观市价依然会减损的部分,这
个部分在实务上透过鉴定法院都会判赔,当然全损又是另一回事。
2.减少之价额(民法196)
这部分就简单的许多,就是车祸前客观市价与车祸后客观市价之差额去做理赔。
实质被害车主对肇事者的部分:
可以争执的部分大概是肇事者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车祸而使实质被害车主与租赁公司的租
赁契约目的不达而受有损害。
被害驾驶会收到律师函是因为他跟法人公司间的雇佣或委任等关系去求偿,然而驾驶的肇
责如果是零也就解套了,这个部分也不多赘述。
再来保险的部分也是相对简单,被害车主如果有出车体险,就会有所谓的保险代位权,之
后由对方的保险公司来向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来请求维修费,这部分大家一定都倒背如流,
但这里的维修费,“会是技术上的减损也就是车厂维修出来的费用”,不会包含所谓交易
上的减损,所以这个部分双方保险公司应该会很快就处理掉,不至于会上法院诉讼。
而这Part会有一张和解书,如果对方傻里傻气的在办出险的时候已经把和解书给签了而没
有注明:此和解书仅就车辆技术性毁损部分达成和解等语。那么恭喜原po游戏已经结束了
,之后对方再请求所谓交易上的减损也会因为签了和解书而败诉。
假设,真的不幸要上法院,首先要认知到被告是自己,不会是理赔专员不会是保险公司只
会是你将来被强制执行的也是你,所以没有什么都不用管都不用出庭,除非你有请律师有
诉讼代理人,法院现在对于诉代抓很紧,没有律师资格的不会准,不要期望保险公司会请
个有律师资格的人当你的诉代,所以千万别事不关己,如果被一造辩论判决就gg了(对方
开的条件直接买单),要认清干爹是保险公司有钱的是保险公司所以一被告马上声请告知
诉讼,让保险公司诉讼参加,让干爹知道你被告了快来付钱,只要有告知诉讼保险公司才
会对原告开的条件斤斤计较,事后也才不会发生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惨案。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都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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