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开车撞死左转骑士判11月 法官:未注

楼主: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9-11-09 07:32:58
每每看到这样的事故发生时就会有人提出信赖原则,但个人总是觉得“回避危险的发生”这
件事不管怎么说还是应该摆在第一位,适用信赖原则的界线究竟该怎么划令我非常好奇,于
是藉著这个机会搜寻了一下,找到了这篇文章,大家可以一起来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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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所谓“信赖原则”,系行为人在遵守交通规则下,对于信赖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并尽同等
义务,而免除行为人导致事故责任,换言之,此时风险即属于容许之风险。即“汽车驾驶人
对于防止危险发生之相关交通法令之规定,业已遵守并尽相当之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
,始可信赖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规则并尽同等义务。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赖原则
为由主张免除过失责任。上诉人驾驶大型之联结车在双向四车道之内侧车道行驶,已与道路
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有违,且未依限速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纵被害人对于交通事故之发生与有过失,上诉人仍难主张信赖原则解免其过失责任。(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49号判决可资参照)。按汽车驾驶人对于防止危险发生之相关交通法
令之规定,业已遵守,并尽相当之注意义务,以防止危险发生,始可信赖他人亦能遵守交通
规则并尽同等注意义务。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赖原则”及“容许危险”之原
则为由免除过失责任。而汽车行驶时,行车速度,应依速限标志之规定,驾驶人应注意车前
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观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之规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87号判决可资参照)。
因之,在信赖原则下,汽车驾驶人,除应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为一般之注意外,尚有依实际
情况而异之特别注意义务,均有遵守后始能主张信赖,此即“查汽车驾驶人,除应依道路交
通安全规则为一般之注意外,尚有依实际情况而异之特别注意义务,故所谓信赖原则之适用
,应以自身并未违规为前提;纵本身无违规情形,如于他人之违规事实已极明显,同时有充
足之时间可以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时,即不得以信赖他方定能遵守交
通规则,以免除自己之责任。被告对于驾驶大货车违规超速及行驶于内侧车道之事实并未否
认,且为原审所确认之事实,如果无讹,则其违规行车,与李吉恩超越双黄线,侵入被告所
行之内侧车道,导致两车左侧相撞,卒致李吉恩、黄玉明双亡,被告之违规行车,与李、黄
二人之死亡间,是否全然无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自非无研求之余地。”(最高法院83年度
台上字第5470号判决可资参照)
于本案中汽车究竟能不能主张信赖原则,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所以也不先做评论,就
大家讨论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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