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原有明定转弯或变换车道前需打方向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K0040012
第 48 条
汽车驾驶人转弯或变换车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转弯或变换车道前,未使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
未减速慢行。
但刚才发现这条在今年5/22被悄悄的被修掉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8
第 48 条
汽车驾驶人转弯或变换车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修法依据: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800050751
号令修正公布第 44、48、74、82 条条文
https://lis.ly.gov.tw/lgcgi/ttspdf2?7426:36-40
请问有人知道为什么被修掉吗?
还是被移到别的条文去了? 但我整个法条搜寻“方向灯”没有结果
搜寻“方向”也没有相关的条文
难道以后都不需要打方向灯了???
不打方向灯还能检举吗? 要依据哪条法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