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拒警拦检 逆向、跨线超车挨罚 法官撤销:

楼主: ccc101419 (还是养狗吧)   2019-07-12 18:53:14
先上判决连结: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A,107%2c%e4%ba%a4%2c446%2c20190528%2c1
缩网址:
https://tinyurl.com/yxqt7y4m
一、什么是构成要件
因为犯罪的态样有千千种 什么罪应该要怎样的条件才算构成
这个就叫做构成要件
如果构成要件不该当 就代表没有犯这个罪
打个比方 有小偷到你家行窃 犯了刑法320条窃盗罪
但是如果检察官用325条强盗罪来起诉
那法官当然会判无罪 这个无罪是不是代表小偷没犯罪呢?
当然不是 是起诉or告发的法条错了 构成要件不该当 当然就不成罪
当然检察官也是经过司法考试来的 几乎不可能犯这种错误
但是警察....虽然也要经过警察特考 但是就法律素养而言 警特就没那么考究了
这个案子讲白了 就是交通警察用错法条告发的结果
二、判决白话
判决都写得像文言文 现在来试着一段一段看 然后白话换句话说
"原告于107 年4 月30日下午5 时3 分,驾驶诉外
人江伟麒所有之车牌号码000-0000号普通重型机车(下称系
争车辆),在新北市新店区新店后街及北宜路、文中路口,
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员警于同日以新北
警交字第C00000000 号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
下称系争举发单),迳行举发“于北宜、文中路口红灯后,
逆向左转进国校路,后于新店后街内高速行驶,再逆向左转
进新店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下称道交条例)
第43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并载明原告应于同年6 月14日前
到案..."
好 出现了第一个法条 道交条例第43条第1项第一款
来查一下:
第 43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
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
四、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但是这个行为人并没有蛇行驾驶 那是不是算"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 如果道交条例或者其他法规没有对"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做明确定义
那这就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
原则上来说 法条规范要件必须明确 不可以有这种不确定的概念在
可是生活中违反的样态太多了 有时候真的没办法穷尽列举
这时候就会需要解释 有些行政机关会作成解释 不过基于司法独立
法院可以参考 但是并不受行政机关解释的拘束
或者可以透过立法解释,就是去看立法院当初立法的理由或者时空背景
或者透过体系解释,就是看这个法条在整个法篇章 或者法体系中的位置去解释他的意旨
方法不一
到底以道交条例来看 什么是危险方式驾驶 可不可以行政机关说了算呢?
这个案子法官参考了学说见解、大法官解释,认定不行
" “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固属不确定法律概念,惟此仅系判断
驾驶人有无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该判断非由委员会作成决定,
事务类型亦不具高度专业性、属人性、预测性、评估性或政策性
,非属前开判断余地之适用范围,揆诸上开说明,行政法院就驾
驶人之行为是否该当“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自得为完全之审
查。被告辩称其就该不确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断余地云云,洵属无据。"
白话:
何谓“危险方式驾车”的判定,跟国家考试评分、考绩评定,
或独立职权委员会做成的决定性质不同,行政机关没有判断空间,
要由法院就具体情况判断,所以被告(交通事件裁决所)说是不是危险方式我自己说了算
这是没根据的。
其实这个也完全可以理解
危险方式驾车不明确 罚得重 又几乎可以无限上纲
三贴算不算危险驾驶?
没扣安全帽扣算不算危险?
压车压很低算不算?
全程开远灯算不算?
如果一个交通警察就可以说都算 每个都开6000~24000的罚单
那受罚者也会吃不消
所以法官去看立法院的立法理由:
“观诸李昆泽立法委员等23人就道交条例第43条第1 项之提案
理由,载明:“二、探究本条之立法沿革,原为遏阻飙车族
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径所设,是以该条构成要件列举在道路
上蛇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60公里,及拆除消音器
等均为飙车典型行为,又为涵盖实际上可能发生的飙车态样
,另明定‘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等语。三、实务上,执法
人员将本条第1 项第1 款后段作为‘危险驾驶’的处罚依据
,由于实务上对于‘危险驾驶’的定义不明确,以至于恶意
用危险动作迫使对方让道等情况鲜少用本条处罚,反而发生
有民众碍于经济拮据图方便机车三贴载孩童上学却遭危险驾
驶法办,不符合民众与社会的法情感。”
白话解释:
这条法条立法就是为了规范蛇行、拆消音器,等飙车行为的概括规定
三贴那种不算啦 为了避免违背法情感 特别写清楚 逼车也算
依此解释
道交条例第43条第一项第1 、2 、5 款是处罚“典型飙车之危险驾驶行为”
第3 、4 款则是处罚“恶意逼车之危险驾驶行为”
那这个行为人到底是犯了什么罪呢?
“于北宜、文中路口红灯后,逆向左转进国校路,后于新
店后街内高速行驶,再逆向左转进新店路”......另按,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经交通勤务
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制止时,不听制止或
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该条规定处罚外,
1;33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锾,并吊扣其驾驶执照6 个月
,道交条例第60条第1 项前段规定甚明。”
“原告确有驾驶系争车辆违规红灯右转,经员警沿途追赶,并
以警报器鸣笛示意,原告仍未停车接受稽查迳行逃逸甚明。
已以107 年4 月30日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号举发单,举
发原告有“经警方示意鸣笛仍拒停车接受稽查”之违规事实
...堪认原告已因其逃逸行为遭举发违反道交条例第60条第1
项规定,至为明确。”
白话:
行为人违反的是道交条例第61条第1项 拒绝临检稽查逃逸 而且警察已经开单告发囉!
“观诸被告提供之举发光盘,并对照被告提供之行车路线图
,系争车辆左转驶入国校路时,固有在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之
情事,惟国校路为双向单一车道之道路,系争车辆当时先后
因路人行走在巷口、一辆小货车近乎占据同向全部车道及路
人在同向道路行走,为超越路口路人、同向车道小货车及同
向道路行走之路人,而分别逆向行驶及朝左靠中间双黄线行
驶,系争车辆于超越上开人、车后,复旋即返回同向道路继
续行驶,之后系争车辆往右驶入新店后街虽未减速停车,然
沿途并无任何行人或车辆在路中央行进,迨系争车辆驶出新
店后街左转往新店路行驶时,则为超越前方机车而跨越双黄
线,之后即未见系争车辆踪迹等情,有勘验笔录及撷取照片
可稽(见本院卷第135 至165 页),则依原告驾驶系争车辆
逃逸之整体过程观之,可认原告系为闪避人、车及超越前方
车辆而短暂逆向行驶、跨越双黄线,核属“逃逸后单纯违反
交通规则之驾驶行为”。被告辩称原告于逃逸过程中,数次
险冲撞行人云云,难认有据。”
“本件原告于逃逸过程中,为闪避人、车及超越前方车辆而短
暂逆向行驶、跨越双黄线,为“逃逸后单纯违反交通规则之
驾驶行为”,非与“在道路上蛇行、行车速度超过最高速限
、拆除消音器”相类之典型飙车危险驾驶行为”
白话:
既然第43条是针对飙车族的立法
那行为人在躲避稽查中短暂的跨越双黄线当然不是第43条规范的对象
当然他有犯第60条,而且也告发开罚了,但是连带告他43条就不对了
在我看来,法官判得相当严谨
这个行为人不是没被罚
是已经被依正确的法条罚了 然后又被其他构成要件不该当的一起告发
法官明察秋毫 从立法背景跟立法理由判断 撤销行政机关的裁罚
完全正确啊
这个人不是没犯罪 是犯的不是你们告发的这条 就这么简单
顺带一提
我觉得很多车板乡民都不知道什么是"不知为不知 是知也"
不懂的就说不懂 不用在那边硬要乱讲
像我对法律略懂一二 在道路交通处罚或者保险理赔 车祸追诉还可以有点意见提出来
但是对引擎、变速箱、油料、机件保养什么的 就完全一窍不通
不懂就乖乖闭嘴 并不会很羞耻 这世上没有人什么都懂
但是有些人硬要在那边"假会"
比如说"没定谳没有判决"或者前阵子某篇文章
"对方车门打开敲到我的车门就告他毁损"(天啊~~毁损不罚过失好吗!)
这也就罢了 看到记者发一篇带风向的文章 不查或者查不到判决也就算了
你好歹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这个估狗就有 不难吧?
但是一堆人连查都不查 反正就先骂恐龙法官 文组误国再说
恕我直言 能考上法官的 都是法律人中最顶尖的一小小小撮
我不会说它们不可能有失误 但是要犯下
"连毁损不罚过失都不知道的乡民都不会犯"的失误 机率实在太低太低了
以这个案子来看
法官是台北地院吴佳桦法官
https://sunshine.jrf.org.tw/judges/365
以司法阳光网的资料来看
虽然他不是什么战功彪赫的老牌法官
也肯定不是初出茅庐的菜鸟法官 台大法研所毕业
处理过2303件案件 刑事914笔 民事1181笔 行政208笔
而且这位还是前大法官吴陈镮的女儿 家学渊源
那些谩骂的乡民 全部加起来 再加上我 还有一堆"强者我律师朋友"
搞不好也没人家强
所以拜托 在推文里面大放厥词前 先动动手指头做点功课
再来骂恐龙法官
不然你们跟那些小时不读书 长大当记者的媒体 其实也没什么差别
※ 引述《Aqqqa (Aqqqa)》之铭言:
: 原文连结: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2500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原文内容:
: 拒警拦检 逆向、跨线超车挨罚 法官撤销:非危险驾驶
: 2019-07-12 13:44联合报 记者林孟洁╱即时报导
: 江姓男子去年骑车违规被警方拦停,但他拒绝停车反而加速逃离,途中逆向左转,又跨越
: 双黄线超车,被开罚1万2000元罚锾,他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江只是逃
: 逸后单纯违反交通规则,并非如飙车等危险驾驶,因此撤销原处分,江免罚钱,仍可上诉
: ,
: 江去年4月30日傍晚5时许,骑乘重型机车行经新店区北宜路、文中路口,他因红灯右转被
: 警员追逐示意拦停,但他仍加速驶离,而警方开启警报器尾随在后,他逃逸期间遇到交叉
: 路口、行人均未减速,也逆向左转、在弯道处跨越双黄线超车,被开罚1万2000元。江提
: 告主张,警方没有照片举证,因此他对处分不服。
: 新北交通事件裁决处抗辩,江逃逸期间多次逆向行驶,全程保持高速,中途多次差点冲撞
: 路人,具有高度危险性,与蛇行、飙车等重大危险驾驶型态无意,因此开罚无误。
: 法官认为,根据相关举报光盘,江逃逸的路细线中有辆小货车占据同向道路,也有行人走
: 在路上,他为超越人车才会短暂跨越双黄线逆向行驶超车,只是单纯违反交通规则,并非
: 如裁决处所述差点冲撞行人,江的行为和典型飙车危险驾驶仍有差别,因此认为处分有误
: ,撤销原处分,可上诉。
: 心得/说明:(30字以上)
: 单纯违反交通规则难道不用罚?
: 所以以后违规被拦停, 拒检落跑并违规被法官认证可以?
作者: stu86142002 (经典拿铁)   2019-07-12 19:02:00
推你
作者: r30035 (小鬃毛)   2019-07-12 19:03:00
作者: kklo (胖胖)   2019-07-12 19:28:00
作者: juniorpenny (PENNY)   2019-07-12 19:36:00
大推,但一般人不会完整看完判决
作者: hasebe (煮熟的番茄)   2019-07-12 19:39:00
新闻断章取义不意外啊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9-07-12 19:49:00
我也觉得判决没错,但是你用刑法概念解释行政法根本乱扯一通啊!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9-07-12 20:04:00
毁损不罚过失没错啊 但是你怎么知道他主观上没有故意?搞不好他口供还跟你说 他离我太近不爽 故意敲的勒
作者: vatog (...)   2019-07-12 20:28:00
看完还是认为判决错误 该法官对危险驾驶的看法明显太过宽松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9-07-12 21:04:00
→ panex0845: 搞不好他口供还跟你说 他离我太近不爽故意敲的勒他如果笔录有这样讲当然就可以告毁损啦,但如果他没讲你要如何证明他内心想法??嘘 vatog: 看完还是认为判决错误 该法官对危险驾驶的看法明显太过宽松。法官有很认真的去看过警方录影,裁决处说对方有好几次差点撞到行人,但法官看过后说没有行人啊,裁决处这部分的说明看来是不足的,而不是法官宽松。之前有看过被检举蛇行的,民众主张只是变换车道,但裁决处有具体描述如何认定为蛇行,法院后来有采纳。而且本案还有一个疑虑是有没有一行为二罚的问题,你如果认定整个过程是逃逸而用60条罚了,再挑其中一些部分来认定危险驾驶其实就有重复处罚的疑虑。
作者: FatZhai017 (人如其名)   2019-07-12 21:54:00
推你 认真讨论但是那些看到黑影就开枪的北七人民是不会来看的他们只是想找理由酸法官
作者: smfy (光波记忆)   2019-07-12 22:31:00
我也觉得对危险驾驶的认定过于宽松 就算是为了超越机车而逆向左转也是很危险的 或是右转未减速 现实常看到这样擦撞到
作者: allen11513 (豆花)   2019-07-12 22:44:00
观念正确推你一个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9-07-12 22:57:00
每天都有一堆人逆向左转或右转未减速,难道也都要用危险驾驶罚吗?43条危险驾驶各款态样的立法目的就是针对飙车跟逼车,不是有危险性的违规就要用这条罚,这样就太扩大了。
作者: rty4455 (凯)   2019-07-12 23:31:00
观念清楚 这起案例就是要警方举证他各项违规的证据,分别依相关法条逐条举发才是正确而且卡著一条已举发的逃逸行为(60条) 难怪会被撤销处分
作者: smfy (光波记忆)   2019-07-12 23:38:00
逆向左转超车、右转不减速没危险性?? XDD
作者: Kreen (每天要更優秀一點)   2019-07-13 00:01:00
他这种逆向+高速行驶比蛇行更危险吧,我觉得= =*逆向左转
作者: enzowalker (墨行者)   2019-07-13 00:46:00
感谢你传达正确知识~
作者: capri75 (capri)   2019-07-13 00:53:00
推逻辑清楚
作者: running711 (台湾科科慢跑协会)   2019-07-13 00:55:00
推 虽然希望白烂能被重罚,但是台湾还是个法治社会
作者: DaveLu (Dave)   2019-07-13 00:56:00
推解释
作者: hcshin (behind the mask号:)   2019-07-13 02:31:00
如果是故意毁损的 我也要说是不小心的啊
作者: SSSONIC (...)   2019-07-13 02:39:00
这不是那些带风向、不看长内文的人想看的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9-07-13 05:57:00
法治社会好棒棒
作者: SaberMyWifi (赛巴我老婆)   2019-07-13 06:42:00
老法官的女儿又怎样?照你逻辑胜文天下秀才了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9-07-13 06:49:00
→ smfy: 逆向左转超车、右转不减速没危险性?? XDD没有人说没危险性啊,但43条又不是有危险性就可以拿来罚,几乎绝大多数违规都具有危险性,难道以后都要用43条罚!?那道交条例有一半以上的条文都可以拿掉了...
作者: homeaoi (homeaoi)   2019-07-13 07:12:00
自以为是的法官,不食人间烟火
作者: ilovesnow (爱雪)   2019-07-13 08:21:00
所以就是法官的飙车定义太松啊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9-07-13 10:32:00
处罚越重的,适用上本来就要越严格啊。
作者: meson (春田花花幼稚园)   2019-07-13 11:27:00
都用自己理所当然推论的乡民 上法院真的要找律师要说法官判的宽松的人 真的看过画面们 还是凭记者文字?记者连其它一并被判罚的条文都不讲 就是见猎心喜带风向
作者: phage1807 (肥鸡)   2019-07-13 12:10:00
那就叫主管机关严格订定飙车的判断标准啊
作者: capitalofz   2019-07-13 13:07:00
本篇专业 连我当律师都还不知道有阳光司法这网站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07-13 14:23:00
楼上认真?
作者: panyuwei (水色)   2019-07-14 14:24:00
作者: shellhelix (东看看西看看)   2019-07-15 21:09:00
法盲们连“法官”在法律上的角色定位都不知道,你说再多法学概念他们也是看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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