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很多人不知道这条
所以就发文上来分享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47 条
汽车驾驶人超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经设有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标志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车。
二、在学校、医院或其他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处所、地段或对面有来
车交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超车。
三、在前行车之右侧超车,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离即行驶入原行路线。
四、未经前行车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即行超车。
五、前行车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
碍,无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 101 条
汽车超车时,应依下列规定:
一、行经设有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标志之路段或铁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车。
二、在设有学校、医院标志或其他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地段
或对面有来车交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者,不得超车。
三、欲超越同一车道之前车时,须先按鸣喇叭二单响或变换灯光一次,不
得连续密集按鸣喇叭或变换灯光迫使前车允让。
四、前行车驾驶人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时,如车前
路况无障碍,应即减速靠边或表示允让,并注意后行车超越时之行驶
状况。
五、前行车减速靠边或以手势或亮右方向灯表示允让后,后行车始得超越
。超越时应显示左方向灯并于前车左侧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间隔超过,
行至安全距离后,再显示右方向灯驶入原行路线。
总之
超车时不要贴人家屁股,应该按喇叭或闪灯,以免吃上罚单
路况无障碍,前车应靠右礼让,已达最高速限并不是正当理由,小心吃上罚单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