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很容易查到
稍微看一下就知道这回文根本鬼话连篇
※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铭言:
: 你说的没错 就是这样 警察如果违法在先 他叫你做什么你都不用理他
: 警察拦停车辆是依警察职权行使法:
: 1.第6条第一项第六款:
: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所以警察不得于任意路段随意盘查人民,本案就是警察任意路段盘查,早就违法
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这个是分局长以上就可以指定,而且不需经过公告
讲白话点
今天分局长忽然"发公文"说去关渡桥拦酒测
这个拦检行为就合法
此处强调发公文,在于要有书面可查证的指定行为
并且公文内容也必须有说明指定该地点的理由及拦检形式
但事实上,如果警察内部有勤务纪录可以证明依谁的命令去做
程序上就没有问题
这个问题在李永得事件就讨论过
但我很意外到现在还有人抱着这种错误理解
今天法官直指是行政机关怠惰不去证明自己拦检合法性
拦检现场没立告示牌做个管制站的形式宣告
事后还
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举发单位于系争地点实施无差别拦停稽查之
法律正当程序,徒以“举发单位是在做路检,所以就没有放告
示牌。是否适法请法院依法裁判。”为其答辩(引自判决书)
法定要件已经超他妈宽松了你还什么都不给不说明
举证失败就吃败诉阿不然咧
: 2.第7条第一项第一款:
: 警察依前条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 一、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换句话说,没有上列情形警察不得拦车,而本案警察早就违法,怎么可以随意拦车?
前提错误,得出错误答案不意外
: 3.第8条第一项第三款
: 警察对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拦停
: 并采行下列措施:
: 三、要求驾驶人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
: (1)已发生危害: 撞车等
: (2)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车子改底灯、Mazda3、闻到酒味等
: 所以就算合法把车拦下来了,也不能随意要求人民进行酒测,要上面这两种情形才行。
闻到酒味基本上无法事后证明
真的懂就知道这条件有多规格外
: 再来就是帝王条款: 比例原则
: 警察行使职权,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
: 适当方法为之。
: 就算给警察依法设管制站,也不能每台都拦下来施以酒测,
该判决书法官是这么说的
......是以倘员警执行酒精浓度测试检定之处所,系属于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6 款之“管制站”,员警依
据警察职权行使法所为之交通检查,而以特定原因如酒测
等为发动要件,驾驶人行经警察机关设有告示执行道交处
罚条例第35条第1 项测试检定之处所,遭员警拦停稽查,
容有停车接受稽查之义务。
咦?奇怪
怎么看起来是只要警察设管制站
人民就该停车接受稽查?
: 否则早就超过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这件警察从头到尾违法执行勤务,还有人叫好?还是有人想要回到警总时代?
法官的逻辑是
一、警察拦检是不是自始就以酒测为目的
然后警察说不是,是路检
是路检,那酒测就是特殊对人行为,那就到下一关
二、采取酒测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然后影片明白显示每个人都要吹
那显然是采用管制站才能用的手段
结果又说只是一般路检
那你警察到底要我法官怎么帮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