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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建置ETC国道电子收费系统的“远通电收”,因认为交通部高公局指示,将原本
“一段式费率”改为“三段式费率”系统,超出原本签约的工作内容,导致远通须额外支付
高达1.2亿余元的开发费,诉请高公局赔偿。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依契约,高公局须补偿
远通1亿2015万2376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2007年8月22日,远通电收与高公局签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
契约”,由远通电收负责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的建置、营运、维护、操作及行销服务。
远通电收主张,收费从“计次”进入“计程”的阶段,依约采用原规格就可符合计程收费功
能,但高公局却在2012年6月13日召开研商会议,指示配合超出原契约工作范围,设计开发
多元系统项目,要采“优惠里程、标准费率、长途折扣费率”的“三段式费率”系统。远通
为因应改变,于2013年1月底,与三家厂商签订系统开发契约,共额外支付修改系统费用1亿
2015万余元,依契约,高公局可因公共利益考量,指示远通变更工作范围,但要补偿增加的
支出。
高公局主张,“三段式费率”也属契工作范围,不构成变更,且契约并未约定计程收费的计
费方式,更没约定仅能实施一段式费率,若远通需修改系统才能满足三段式费用的要求,应
自行负责。
北院认为,依契约内容可知,远通已提出系统转换计画,但工作范围无法看出系统包括三段
式费率系统;一段式与三段式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收费思维,需要重新定义系统规格与设计,
三段式费率系统确属工作范围变更,高公局依约必须补偿远通支出费1亿2015万多元。
心得:
最近高公局和远通的诉讼当中,似乎都是远通占上风,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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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远通的律师太厉害还是高公局本身战力太弱,实在雾里看花看不太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