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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仍被判刑…肇事逃逸 多位法官声请释宪
听到“肇事逃逸”,脑海浮现地总是肇事者明知有人受伤仍置伤者不顾而离开现场,但从
许多案例发现,即使车辆无碰撞、驾驶不知车祸或无过失,挨告后仍遭起诉、判刑。许多
法官认为不合理,纷纷声请释宪。目前各地法官针对“肇事逃逸罪”声请释宪共14案,台
中地院达6案最多,法官声请释宪理由包括,肇逃定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引诱理亏伤
者去敲诈无辜驾驶人、车祸轻伤是否有救助义务,及法律逻辑错乱,如轻伤逃逸可判1年
以上7年以下、过失撞死人却仅判2年以下等。
《案例A》骑士称被A偏移的车吓到摔车,告他肇逃,A完全没印象,A获不起诉处分。
音乐人石博元以自身经验指出,2017年11月,他收到警方传唤通知书,指他8月涉及车祸
肇逃案,但他没印象,到警局做笔录时才知,有机车骑士声称被他突然偏移的车惊吓,致
车祸受伤。他曾犹豫是否要找对方和解,但自认没错,也担心被“敲竹杠”,煎熬无比,
总算,证据对他有利,去年3月获不起诉处分。
《案例B》B开车驶近同向机车,没撞到但骑士擦撞另辆机车自摔身亡,B判刑1年4月,缓
刑2年。和石博元类似情节,一位住台北市的叶姓女子却没他“幸运”。叶女开车时因驶
近与他同向一辆机车,虽没撞到,但李姓男骑士受惊,擦撞另辆机车而自摔身亡;交通事
故鉴定虽认定叶女“直行、无碰撞、鉴定无肇事责任”,她却在2016年被判刑1年4月、缓
刑2年定谳。
根据刑法第185之4条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许多检察官说,“这个刑度比6月以上、5年以下的抢夺罪还重”,且很容
易入人于罪,实务上不少人发生轻微擦撞以为没事回家,事后却被警方送办到地检署开庭
,吓都吓死了。
台中地院法官蔡嘉裕为此提出释宪,还在个人脸书公布“释宪声请书”全文,他说,当车
祸现场不具任何危险,仍必须判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将引诱理亏的伤者
依此刑罚去敲诈无辜的驾驶人,此法违反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
另外,司法实务上,即使肇事后留在现场,但未即时救护、避免后车再度撞击或协助相关
人员迅速处理事故者,或是对被害人、执法人员等隐瞒真实身分,以及没经被害人同意就
离去,依最高法院见解都算逃逸,但这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而违宪;此外,肇逃罪还
有轻重失衡、尚有相同有效而侵害较小手段可用、违反不自证己罪原则及平等原则等违
宪问题。
心得/说明:
在修法前,大家开车还是要留意心灵碰撞,气功自摔等车祸....不过推这个法律人主动提
释宪改善不合理的法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