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85917131 (z85917131)》之铭言:
: TOYOTA改贴LEXUS? 小心乱贴车标罚1800
: https://youtu.be/5Bo6Mx8sNlc
: https://i.imgur.com/q1GR8yg.jpg
: https://i.imgur.com/HAfQtTi.jpg
: https://i.imgur.com/OeCAVv2.jpg
其实台湾的法规对于车辆“厂徽”(亦即"标帜"、"Logo") 唯一规定不得变更的
只有针对“厢式平头小货车” (规定于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附件15),如下截图:
https://i.imgur.com/Ly90fuP.jpg
其他种类车辆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变更“标帜”
检举人和监理机关承办人员一定是把“车身标识”和“标帜”这两者搞混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 (摘录):
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锾:
三、未依规定于车身标明指定标识。
其中的车身标识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条和第39-1条 (摘录):
汽车检验之项目及基准,依下列规定:
八、车辆尺度、颜色、车身式样与纪录相符,车身标识合于第42条之规定。
其中详细的车身标识一项一项明文列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42条:
车辆车身颜色及加漆标识,应依下列规定: (略)
其中并没有提到车辆厂徽(标帜、 LOGO)不得变更。因此帮被检举的车主平反一下。
请分清楚:“车身标识”和“标帜”其实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不仅一般人会搞混,恐怕连监理人员或警察都对法规文字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