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tima ()》之铭言:
: 原文连结:
: https://www.bc3ts.com/post/16442
: 心得/说明:
: 牛头也是越来越牛皮了
: 要交展示车也不处理一下
: 大概看对方是大羊妹吧
: 先洗好车作个大美容
: 对方会看得出来吗???
: 连基本功课都不作
: 我想被抓出来打也是一个刚好...
一、106年度诉字第4758号
案情提要:
车商SABARU
买家交车当日怀疑是展示车 业务装傻说不知情
营业所经理也说不知情 会再向总公司反映巴拉巴拉的 一反映就拖了好几个月
买家忍无可忍要解约 车商才在哭说都开了那么久了 继续试试看吧 很好开的
法院表示:
"...车商展示车与全新车辆在新车交易市场上具不同价值,此由网络查询资料可知消费者
不欲购买车商展示车,并上网查询如何分辨是否为展示车之相关资料即可得知,有GOOGLE
网页查询在卷可凭(见卷第65页),且展示车价格较新车价格低,
业经另案审理之台湾新北地方法院送中华民国汽车鉴价协会鉴定出具意见在案,
有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104年度简上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在卷可凭(见卷第51-62页),足认被告所交付之系争车辆
并非系争契约约定之全新车辆,而具有价值上之瑕疵。"
看清楚没
展示车不仅不等同新车
还可以依民法上物之瑕疵担保解除契约喔 (讲白话就是视同瑕疵车)
这个案件最后判买家赢 车商没再上诉
解约成功 乖乖把新车车价106万吐回来
二、台湾高院104上字344号
案情提要:
车商LEXUS
车主买了一台269万的RX-450H
付了79万订金
"口头"约定要给一台8/20到港的新车
结果通知8/13可以提前交车
一看车子都是刮纹细痕 而且查看GPS纪录7/20就已经在到处乱跑了(宜兰、新北、台北市)
车商表示 什么8/20到港 契约没写喔不好意思没答应过这种事
GPS有乱跑的纪录?
那是车子在拖车上啦 这台车没落地过
细纹跟刮痕?那是你领车后才有的 就算交车完开走一分钟开回来反映
那也都算你造成的
这案例的车主在交车时没即刻反映 后来又无法直接证明这台是展示车
所以最后败诉
法院说:
"...上诉人主张系争车辆有系争瑕疵存在,固属实在,惟上诉
人迄未举证证明系争瑕疵发生在交车以前(即危险移转于上
诉人之前),已如前述,揆诸前引规定,高都公司自无庸就
交车以后所生之瑕疵负担保负任,上诉人犹依物之瑕疵担保
及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请求减少系争车辆价金35万元并返
还之,亦无理由。"
有瑕疵>>当下没有立刻讲>>觉得可能是展示车>>对方死都不认又没证据
所以交车时细心检验所有车身细节还是很重要的
三、
新北地院104年度简上字第354号
车商:大众
买家选车时特别声明不要展示车 结果买了一个礼拜却在后车厢发现标注展示车的贴纸
这个厂的车商比较老实 一被问就承认了
但是主张跟版上一堆业务一样 认为展示车=新车
而且还主张:
"所谓“新车”及“展示车”均系尚未行驶之车辆,
“展示车”之保存环境甚至较“新车”为佳"
不过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展示车系于展示期间可供消费者观看、接触、乘坐,搬动、开启车
辆装置等不同方式测试是否符合需求,展示车被使用、触摸
之次数会随展示期间不断增加,其车辆外观、内装受影响之
程度,相对于一般新车未经展示受影响之程度高;换言之,
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展示车”与“全新无人使用之新车
”于主观价值认知上明显有差别,不可等同视之;且衡情于
新车买卖中,新车应有之“性能”、“功能”等“通常效用
”或“品质”为交易双方所注重者外,“外观”、“物理上
”为全新无瑕疵且未经使用,亦应属购买新车所应有之“价
值”。综上所陈,于新车买卖中,车商如要将“展示车”视
作“新车”而交付予消费者,自应有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及告
知此乃“展示车”及该车展示期间情形之义务,让消费者可
以合理评估该车辆应具备之价值为何,倘若未为告知而迳自
交付,揆诸前开说明,应认该车外观或物理上并非全新无瑕
疵且未经使用,对于新车所应有之价值自有减少。"
最后判决车商要退5%的车价
总价122万 退6万(一审原本判退15% 但是被高院砍了2/3)
============================案例观赏分隔线===================================
看完这些案例 我还是觉得车商可以大言不惭地说展示车等同于新车感到不可思议
有些展示车甚至不只是触摸、试乘
https://youtu.be/bQ4VWFU8dgQ?t=31
比如说有些业务为了强调车体刚性很棒 或者用料扎实 就会像影片这样对待展示车
请问业务您自己愿意用原价去买这台被刚性示范无数次的展示车吗?
→ s7024546: 楼上专家方便帮截取车商败诉是展示车不符合购车合约的01/16 14:58
→ s7024546: 哪一条吗?01/16 14:58
刚好相反 确实一般人之间签订契约 就是契约白纸黑字为准
但是当缔约的两造有一方是大企业 大车厂 大公司
买卖双方不论是知识、经验、财力、资源 都相差极钜的情况下
并不是说你契约订得天衣无缝 法院就只能看契约判断
特别是那种拿出来给客户签的定型化契约
又特别是绝大多数人根本不会看完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款
契约中虽然没说客户指名不要展示车
但是依一般社会通念 没有人会愿意用原价买展示车的
消费者保护法中很多条款或者法理都可以用来推翻定型化契约的效力
车商如果交付的是展示车 车商有义务要告知客户
正确的做法是
客户必须明确地在契约上表明说他知道这是展示车
但是可能因为价格较低 配备较多 或者其他有利因素他愿意接受
而且这些文字还不是说躲在密密麻麻的条款里面就好
还必须要以显著字体标示 甚至旁边还要有额外的签名字段
表示客户确实明了这个事实也愿意接受
这样
车商才可以把展示车卖给客户
问题是台湾很多车商是偷偷塞一台展示车给你
没被发现就当赚到 被发现了就说契约里又没说你不要展示车
反正两个(对车商来说)是一样的 你就吞下去吧
这种嘴脸真的叫人不敢恭维
我当然知道卖车业务很辛苦 我自己买车时也不会想说要砍到刀刀见骨
但大部分人一辈子就买这一两次车
甚至要为了这台车扛好几年的车贷
各位业务大人们 除了奖金业绩之外
是否也该摸摸自己的良心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