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nlinlowmo (鲁叔)》之铭言:
: 律师陈惠伶说,奔驰车驾驶拔走机车钥匙,目的若是为了骑士安全,就符合《民法》150
: 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
: 之责规定,也就是说,奔驰车驾驶没有触犯强制罪。
这边有点奇怪,强制罪是刑法,怎会举民法??
: 律师郑懿瀛说,奔驰驾驶行为看似构成公诉罪的强制罪与危险驾驶(公共危险),但依“
: 刑法构成要件主观犯意”,但其行为犯意若是为了骑士与其他车辆急迫性的安全,强制罪
: 可能不容易构成。(陈世河/台中报导)
虽然这看起来蛮有道理的
不过小弟个人认为法官可能会觉得当下有更好的做法
EX:在机车后方打双黄灯提醒其他车辆,等警方到
之前也的确有判例是因为有更适当的处理方式而被判刑
https://goo.gl/HttY6y
虽然这例子有争议
但用在这个案子上,其实急迫性没那么高
车主是有时间思考,而且没有出手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