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t210113 (60%摄影+40%阿宅=咖啡熊)
2019-01-09 15:10:43※ 引述《VVVV55555 (东兴乌鸦-小妹)》之铭言:
: 可以请教法律达人
: 如果是百货公司这种私人产业
: 非公有停车场
: 日后罚则上路可以开罚吗
: 目前百货连身障车格都会占用了
: 也没看过有罚过
: 这亲子车位更形同虚设
不一定要是公有停车场才能检举了,百货公司、大卖场等民营收费停车场都能罚
前两年立院通过“停车场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
只要是在领有停车场登记证的民营收费路外公共停车场里面违规占用专用
停车位可以用停车场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四十条之一检举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公共停车场依法令规定设置供特定对象使用之停车位,未具有相关车位
停车之识别证明者不得停放。”
第四十条之一
“汽车驾驶人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罚锾。”
法规修正以后也规定业者如果发现有人违规占用的话,停车场业者要通报
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告发,不然业者就会被罚钱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前项任意停放如为占用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者,停车场经营业应通报
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
第四十条之一
“停车场经营业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而
届期不改善者,处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记得检举这种路外公共收费停车场检附的法条不要用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