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继承赔偿问题也作个说明,尽管自己臆测对方可能没钱,还是得究理个清楚,从开始
到结束,我没办法去查对方名下财产,和解对方只说没钱,也没给我看国税局遗产清册。
我只好继续走完程序,我要的是A男遗产赔偿,在法定程序,继承人会继承一切
,当然是向继承人追讨,继承人没有提供证明给我,我当然不会做和解,没钱总是要证明
没钱,不是一句没钱我就相信,所以民法1158条也是基于这精神,就算继承人有遇到债权
人来追讨,限定于继承多少赔多少,没有继承就不用赔,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对方明明有财
产,且恶意托产或转移,以民法244条申请撤销债务人财产转移行为。
民事诉讼,原告得负举证责任,所以会得付出更多心力蒐证,不然容易败诉,刑
法亦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在现行民法下根本没有父债子偿,或子债父偿概念,因为限定
了遗产所及赔偿范围。
民国98年前的民法才是恶法,继承人就是继承一切,连想躲的机会都没有,标准父债子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