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交部想用ETC在国道抓超速 法务部认

楼主: zirconium (zirconium)   2018-09-13 21:40:27
※ 引述《as74155 (就是要SCANIA)》之铭言:
: 法务部是指在 "资料蒐集方面" 有法律方面的疑虑
: 那么他们的意思应该是是用"装设etag车辆通过门架的时间"这部分的资料抓超速是违法

: 那如果是在门架上面用原有的"车牌辨识系统",或是另外加装
: 是不是就可以避开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 还请相关领域人士解惑~
以下论述基本假设应参考“个资法”才能理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使用国道必须付费。
付费依据:ETC电子收费系统
所以ETC电子收费系统“只能”提供国道通行费收费用途
如果需要额外扩充功能必须征得用户端授权
否则就是违反个资法
支持交部想用ETC在国道抓超速的正义魔人们
建议你们自己主动找交通部或远通电收
送交“授权ETC电子收费系统资讯可做为超速违法依据”同意书
如此交通部在个资法上面的问题解套
你们这些正义魔人就能够真正不超速行驶惹~
还有交通部能够替你们背书喔
顺便看要不要每年发给你们一张优良不超速驾驶奖状
另外正义魔人想要中内侧慢慢开
本来是一件平常开车讲个电话不小心就会发生的事情
但是这种小事通常都不会真的被开单
因为这是目前执法手段上很难取缔的违规行为
但是科技执法却很容易
这么想被 Big Brother 注视的正义魔人们
自己好好想清楚吧~
War is peace
Freedom is slavery
Ignorance is strength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8-09-13 21:41:00
契约第十三条第五款看一下....另外这个很早就说是要抓严重超速的 不是普通超速没推错啊 你拿出你跟远通的ETC契约书 十三条 第五款
作者: ultratimes   2018-09-13 21:44:00
只要修法就解决了,甚至行政命令也可以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8-09-13 21:44:00
这个详细的告知以及授权这ETC他能拿来做什么这...不是行政命令能解决,法务部认定这个不宜立法因为手段过当,但是这个契约法条是有的而且行政命令可能也不符合该款的条件
作者: YCL13 (静默)   2018-09-13 21:49:00
讲行政命令是在搞笑吗?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8-09-13 21:50:00
对,所以只要立法就能揭露,这没什么问题啊...也同时解释了为什么行政命令可能不行现在就是卡在法务部认为 这手段过当而已我不评论这好坏 但是你说不能做别的事 其实是不对的只要立个法 马上就能做 所以不要有这种无谓的乐观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1:54:00
https://goo.gl/cYKNcC只抓车牌资料并提供车牌资料,根本和个资法无关,看一下判例吧。单纯车牌号码不包含姓名、电话、地址,已经有实务判例不属于个资法保障范围。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8-09-13 21:59:00
监理需要应该不存在这问题 不然警察依据车牌开车主单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1:59:00
法务部说手法过当或侵犯人权都还有的解释,拿个资法就只是打自己嘴巴。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2:02:00
个资法开宗明义就先定义个资范围,不属于个资范围,底下蒐集、保存、利用就通通不适法了。怎么可能还违反个资法蒐集的条文。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8-09-13 22:08:00
总之,这真有争议的话 法务部拿出来的就是这条了....而不是什么执法过当与否的那条而且监理需求这点很难吵赢法官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2:10:00
希望你真的有看懂先前判例的说明。车牌号码是“公开资料”,单纯用车牌号码“无法识别”个人身分,所以不属于个资法范围。不是你说算就算,法官判例才算数。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8-09-13 22:16:00
超速从来不是事故主因 但(通常但书很重要)超速会让事故严重性增加 超速都没坏处直接开放无限速就好了
作者: bluezoo   2018-09-13 22:18:00
我是裸奔族可没跟远通签什么狗屁条约,这样它还可以拿我的资料去用?
作者: jk01   2018-09-13 22:26:00
政府在缺钱了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8-09-13 22:28:00
D大,那个不叫判例,只是个判决,或者你要称案例,判例是专有名词,最高法院选的判例才有拘束全国各下级法院的拘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2:31:00
交通部可以只要车牌号码,根本不用ETC个人资料啊。超速只要识别车牌资料就能开单,和个资一点关系都无。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8-09-13 22:32:00
束力。而个案判决并没有拘束力顶多只能参考,以那件来说,网友只有贴出车牌,欠缺其他资讯连结连结到个人,所以在该案不被认为违反个资法,但是ETC可不是只有车牌,而是使用完整的车籍资料可以连结到车主进而开罚,违反个资法对公务机关“蒐集”跟“利用”限制一点都不奇怪好吗如果你表达你对于个资法的法律见解,还是建议你不要判例判例的一直称呼,任何一个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不至于误用判例这两个字,你一直用显得你的见解毫无说服力
作者: DSAndres (DS)   2018-09-13 22:47:00
确实用案例比较精确,在此致歉。但法务部根本不懂实务还是很明确。依照法律 字第 10303510410 号函释就已经说单纯车牌资讯不属于个资。数据库运作实务不会把个资和通行资料绑在一起储存,所以单独提供通行资料对比出的车牌号码,根本不需要“蒐集”或“利用”到个资。同理,悠游卡公司提供卡号进出捷运站记录给北捷做交通改善,没有提供实名登录资料,会违反个资法吗?
作者: cfk301 (WHY ME)   2018-09-13 23:08:00
那......就不要用ETC另外装就好了啊。很困难吗?使用ETC只是看能不能省钱,既然文组的搞不定就给理组的搞吧!
作者: Cascadia (N/A)   2018-09-13 23:50:00
那就另外装或许这能是认真检讨速限的契机(有些时段太多人被抓,高公局意识到速限该调整) 采用动态速限应订定合理速限 然后就严抓
作者: Coolno9 (Coolno9)   2018-09-13 23:55:00
帮推
作者: alttwin (毁容了拉干)   2018-09-14 00:44:00
辛苦了,还要跟一堆以为看的懂中文就会解释法律的人科普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8-09-14 00:56:00
只提供车牌可能会有无法正确区别的问题,目前判断是否为假车牌大多是依靠车型车色来判断,为了解决假车牌问题,势必要提供更多车辆资讯,是否完全可以回避掉个资问题还有的吵,但开罚真正的争议其实不在个资法,而是行政法比例原则上的问题。
作者: biochemistry (这样可以吗?)   2018-09-14 06:58:00
法说立就立?立了没有违宪?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8-09-14 08:24:00
解套也要看行政法院法官吃不吃这套,行政诉讼相当注重程序正义。正义魔人?你是指那些法官吗?
作者: springman (司布林)   2018-09-14 09:20:00
我还蛮支持用区间平均速度来抓超速的,用 ETC 有适法疑虑的话,就新加设备吧!小区域慢慢增加就好。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8-09-14 09:21:00
我记得当初在架设ETC时,就有过会不会被用来取缔违规的质疑,当初政府就有说过不过会这样作。
作者: vatog (...)   2018-09-14 18:59:00
台湾进步缓慢就是因为这种抗拒执法的违规魔人实际上要解套也不难 没有不能改的法律
作者: piyopiyolee (John Lee)   2018-09-14 22:50:00
台湾会这么落后就是因为有楼上这种没有法律观念的人
作者: AceCash (阿信)   2018-09-15 00:07:00
嘘接电话容易发生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8-09-15 01:54:00
这是行政权要被拘束的问题,真要说的话跟行政效率比较有关,而不是进步缓不缓慢,拘束程度越低,一般来说行政效率越高,但行政权失控的机率也越高,腐败的机会也越高,这是反而行政效率就不见得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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