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只是个人废物法盲的看法XD 希望有法律专家来解释这种纠纷 毕竟代客驾驶是蛮常出现
的行为
看起来是委任关系:你委任汽车业务保养并洗车 而汽车业务保养完后再委托洗车业者开到
洗车厂洗车
依民法537条汽车业务使第三人代为处理须经委任人同意
又依民法538条 汽车业务违反537条的规定就第三人之责任 与自己之行为负同一责任
再来544条,汽车业务因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为所生之损害,对于委任
人应负赔偿之责。
再来 由汽车业务的角度来看:
他委托洗车厂代为驾驶去洗车 但不幸的车厂人员将车子撞了
依据民法544 汽车业务可以向洗车厂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流程应该是
原po向汽车业务求偿 汽车业务再向汽车厂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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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小弟法盲的看法 欢迎键盘律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