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检举一辆违规并排停车,
https://imgur.com/a/0LRgyHD
( https://i.imgur.com/0dZsrOP.jpg
https://i.imgur.com/dgd7wMD.jpg
https://i.imgur.com/Uoq5bhQ.jpg
https://i.imgur.com/Y9pjfge.jpg
https://i.imgur.com/90A21BB.jpg
https://i.imgur.com/afBB9ek.jpg )
警方以“检视影像,未含括违规车辆车后状态,违规行为影像不足,
资料欠缺具体明确,致无法查证”结案。
前几天写信到署长信箱反应,他们发回到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队执法组,
交警队再发回给原承办人处理,但原承办人还是一样不举发。
我有跟承办员警通过电话,
他的理由是:
该车辆可能是有故障还是擦撞之类的,所以若没拍到车后照片无法排除这样的状况。
我是跟他说,他们警方应该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不能默认对方“可能”有的状况;
若对方车辆有故障还是车祸都会有纪录,那应该是违规者自己去申诉,自己去跟法官说明。
但承办员警还是坚持说他们应该要考量到各种可能的状况,所以一样不举发。
https://imgur.com/a/hfRqdLt
( https://i.imgur.com/Ehidr4b.jpg
https://i.imgur.com/s4X3tEw.jpg
https://i.imgur.com/h8WLVzv.jpg )
再打电话跟给交警大队的承办人,他说他们也是尊重承办员警的处理,无权干涉,
我是想再写一次署长信箱,
想请教各位版友,是否有何判例还是怎样的说法可以彻底反驳他们?
还是除了署长信箱,有其它比较好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