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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00:04联合报 记者游明煌/基隆市报导
吴姓男子驾车行经国道三号南港路段车速七十五公里,被认定行驶中线车道还“龟速”,
罚款四千元。
他提起行政诉讼,强调刚起步要保持安全距离,非故意放慢速度,要求撤销罚单;法官认
为开罚有理,驳回他的请求。
吴姓男子今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八时廿八分,驾车经过国道三号北向十六公里路段的中线车
道,被国道警察以雷射测速仪测时速七十五公里,低于每小时九十公里的最高速限,不符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时九十公里以上路段,行驶速率低于八十公里时应行驶于外侧
车道”规定,开单裁罚四千元。
吴收到罚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当时车流量大,且他刚起步,因此车速不快,并无故
意放慢速度;另外,行驶中的车速本来就会变化,应该要按车流速度、车道状况调整。
他还说,七十五公里只是员警侦测到的瞬间,并非持续,他的车速既未影响车流,也未影
响其他用路人行车安全,警方的处分不当,要求撤销罚单。
基隆地方法院指出,吴主张当时车流量大,当时车速是为保持安全车距,根据国道警方举
发采证影片,当时虽有一定车流,但内侧车道及中线车道车辆,多能以时速八十公里以上
速率行驶,而且在吴同车道前方一百公尺内,并无其他车辆行驶,警方裁罚有理,驳回吴
的要求。
心得/说明:
这报导也太大快人心了!要龟就去省道龟!不要拉大家陪你一起慢
难得的好警察和好法官阿!真想帮他们按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