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日前遭酒驾者擦撞(我是零责任)
主要是驾驶座的车门(刮伤+轻微内凹+影响车窗)
基本上一定会做的就是将这扇门处理好
但有些地方我不确定是不是这次造成的伤痕
就问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说在残值内都可以处理(约10万)
包含
1.我可以多烤另一扇门的漆(有少许痕迹)
2.后视镜不太好扳动,可以换掉或维修。
(平常很少很少扳动,也许不是这次造成的)
3.车门下方的侧边也有凹痕(平常没注意)
但我的车一直以来都是回原厂处理的
这样可能会多几万元
A.假设我原本的驾驶座车门要2万
上述的其他问题要多花2万
保险公司赔给我没有问题
但保险公司会“所有金额(4万)”都去找肇事者求偿吗?
(对方酒驾,我想对方即便有保险应该也没意义)
那我让肇事者负担其他“不确定(2万)”的部分合法合理吗?
B.保险公司的人还补了一句说若烤漆有色差也可以全车烤漆
↑这句话业务人员已道歉(此段不需讨论了)
这我就纳闷了
保险公司说的全车烤漆这样符合比例原则吗?
还是说这只是丙式的权益?
意思是我原本就可以利用残值金额来处理我的车子(出险)?
只是这回是我被撞
让保险公司还可以去跟肇事者求偿
求偿的范围是确定造成伤害的部分
也就是驾驶座车门的“金额”?
若是A→那我只修理驾驶座的车门
若是B→那我把相关的部分一次做好
简单的说
虽然酒驾活该
但若不是他的责任却要他负责也说不过去
只是最衰的还是我
感谢各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