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闲晃看到一则今年初的新闻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5497
国道连闪大灯逼车 驾驶被检举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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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无故不避让也会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7条第5款“前行车闻后行车
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碍,无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
或靠边慢行。”依法处罚1200-2400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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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去查了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7条第5款
还真的有这条... 表示以后闪大灯提醒后就可以检举内线龟车了吗?
第 47 条
汽车驾驶人超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经设有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标志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车。
二、在学校、医院或其他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处所、地段或对面有来
车交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超车。
三、在前行车之右侧超车,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离即行驶入原行路线。
四、未经前行车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即行超车。
五、前行车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
碍,无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