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各位意见!
应该是被吓到反应过大
且自身也没有
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检举别人也说不过去
另外想问一下,
1.若我是前面那位车主
因此事而被检举开单
我能否主张未有标准测速仪
故不能判定我与后车无保持
安全距离。
提起诉愿要求撤单阿?
2. 这个要不要开单是不是
也是很看警员主观认定呢?
我帮忙检举过其他类似的事件
但就唯独这一件,特别回信说
不宜举发,故上来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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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n2d5QN-3u0
后续其实还有故意逼车等行为
我分三段检举,晚点补上完整影片
先讨论这一段而言
网络上传检举之后 承办警员回信跟我说
"该车依序变换车道有使用方向灯"
"本案以不举发为宜"
我想说可能是他业务多搞错,我要检举的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第11条第1项第3款
"三、未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
打电话去询问该承办警员
他是跟我说像这种变换车道有无保持安全距离
需要有标准测速仪器才能认定时速
那我就问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6条
所规定的小型车最小安全距离,不是30公尺吗?
高速公路上白色实线4公尺,虚线6公尺。一组不是10公尺,
影片中变换车道时连一组都不到,就算大家都开60好了
这也明显违规了吧?
该警员傻笑了一下,还是坚称说一定要有仪器才能认定时速
讲了好久,还是不停的在鬼打墙
后来该警员回信给我内容大意是
行车纪录器的影片只能做为参考,不能替代实测之数据
举证力薄弱,避免争议,不宜举发。
请问一下现在未保持安全距离变换车道真的都是这样,
民众没仪器就不能举发吗?
假设,我是说”如果”是该警员想搓掉了话
我该怎么办呢?
我有问他这检举能否诉愿
他是说可以,但我想先听听各位的意见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