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诉,756 原告受有左侧股骨骨折、左侧下颚骨髁状突骨折、脸部撕裂伤等伤害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肆拾柒万玖仟壹佰参拾参元,及自民国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106,诉,704 原告左侧髌骨骨折、左侧股骨干骨折、右侧髌骨骨折等伤害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拾贰万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国一○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
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106,诉,1137 原告人、车倒地受有左侧股骨远心端骨折合并左侧肱骨近心端骨折等伤害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拾壹万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国106年5月16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106,诉,1107 原告受有腰椎(第一至第四)横突骨折、右髋部挫伤、右手肘撕裂伤
3公分、额头擦伤及右小腿擦伤之伤害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拾陆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106,诉,560 原告受有胸部挫伤并胸骨闭锁性骨折、右肋骨第三第四第五肋骨骨折
等伤害
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壹拾玖万捌仟贰佰贰拾贰元。
106,诉,1065 原告人车倒地(下称系争车祸),因而受有背部挫伤并第十二胸椎及
第二腰椎压迫性骨折等伤害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伍拾贰万贰仟肆佰元,及自民国一○六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106,诉,56 原告先遭车门夹到左边裤脚后,再掉落车外摔倒在地,而遭系争车辆右后
车轮辗其左脚,受有左下肢压砸伤合并大面积皮肤软组织坏死、左侧第一
、 二蹠骨骨折等伤害
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伍拾参万陆仟陆佰贰拾元,及自民国
一0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