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car 板板主征选

楼主: Peterloo (哈哈哈哈哈哈 : 本试1)   2017-09-01 15:41:22
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拟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 3 条
土木包工业承揽前条造价限额内之小型综合营缮工程,含有本法第八条所定专业工程项目
,其专业工程项目金额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得由土木包工业自行施作:
一、含有钢构工程、挡土支撑及土方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塔架吊装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
线工程单一工程项目金额在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
二、含有预拌混凝土工程、营建钻探工程、帷幕墙工程或环境保护工程单一工程项目金额
在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
三、含有庭园、景观工程项目金额在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
四、含有防水工程项目之金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土木包工业承揽前项各款专业工程
项目一项以上,且各项工程金额及造价限额符合前项各款及前条规定者,土木包工业得自
行施作。
第 4 条
丙等综合营造业承揽造价限额为新台币二千二百五十万元,其工程规模范围应符合下列各
款规定:
一、建筑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筑物地下室开挖六公尺以下。
三、桥梁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综合营造业承揽造价限额为新台币七千五百万元,其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建筑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筑物地下室开挖九公尺以下。
三、桥梁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综合营造业承揽造价限额为其资本额之十倍,其工程规模不受限制。
第 5 条
专业营造业承揽造价限额为其资本额之十倍,其工程规模不受限制。第 6 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定一定期间为一年。
第 7 条
营造业应于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间检附承揽工程手册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营利事
业所得申报书或经会计师签证资产负债表,向登记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
净值及承揽总额。
营造业之净值,以其检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申报书或经会计师签证资产负
债表所载金额认定之。
于前一期净值申报期间前设立且尚未申报营利事业所得,或于当期净值申报期间后始设立
之营造业,以其登记资本额为净值。
第 8 条
营造业未于前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申报净值者,其当期净值认定方式如下:
一、其前期净值高于登记资本额者,以其登记资本额为当期净值。
二、其前期净值低于登记资本额者,以其前期净值为认定。
三、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设立之营造业,于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已申报营利事业所得而未依
前条规定办理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报经财政部核定后,洽请税捐稽征机关提
供该营造业当期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资产负债表所载之净值,认定之。
第 9 条
营造业承揽总额,以承揽工程手册中工程记载表登记之已签约而未完工工程之承揽造价扣
除已完成估验计价部分金额(含保留款)后之总和计算之。
营造业应检附该工程完成估验计价部分之统一发票提供核对。
承揽工程估验结算表及承揽总额结算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10 条
营造业联合承揽工程时,其承揽金额按契约之各营造业联合承揽协议书所载出资比例分别
计算;承揽总额按前条规定计算之。
第 11 条
营造业承揽工程契约约定之工作项目非属营造业营业范围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额证明,得
不计入承揽总额。
第 12 条
综合营造业转交专业营造业承揽之工程,经专业营造业申请记载于承揽工程手册者,该工
程金额得不计入该综合营造业承揽总额。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引述《Kamiyu (同天内只计一次)》之铭言:
: 这段期间真的很感谢 bluedolphin 板主的协助管理
: 他管板认真负责,让板面井然有序,非常谢谢他的付出
: 由于 car 板是热门看板,只有一个板主管理实属不易
: 在这征求有热血愿意管理的人,预计征选两位
: 报名期间:
: 2017/08/30 ~ 2017/09/20
: 报名资格:
: 登入次数 1,000 次以上
: 在本板发表过 5 篇文章以上(2017/08/30以前,不含转录)
: 无退文
: 报名方法:
: 报名者请发文于本板,标题为 [板主] ID
: 内文请包含下列资料
: 一、个人资料
: 《ID暱称》Kamiyu (同天内只计一次) 《经济状况》中富
: 《登入次数》6544 次 (同天内只计一次) 《有效文章》2262 篇 (退:0)
: 《目前动态》E:发表文章 《私人信箱》最近无新信件
: 《上次上站》08/30/2017 12:15:11 Wed 《上次故乡》220.128.223.106
: 《 五子棋 》 0 胜 0 败 0 和 《象棋战绩》 0 胜 1 败 0 和
: 二、自介 (写一下管板经验,为什么想出来征选)
: 三、政见 (写出你的管理方针)
: 以上,希望有意愿出来管理看板的人愿意投身参选,谢谢
作者: no4 (å››)   2017-09-01 15:42:00
?
作者: Fiztcc (南无大慈大悲观世音)   2017-09-01 15:44:00
我看了什么
作者: volcom (南台灣建材小天王)   2017-09-01 15:45:00
XD
作者: mmppeegg (我是寂寞的)   2017-09-01 15:47:00
?
作者: coffeeortea2 (Yang)   2017-09-01 15:49:00
作者: timmyen (new life)   2017-09-01 15:51:00
说得好
作者: hito80686 (frank0516)   2017-09-01 15:51:00
作者: mouz (曼联精神)   2017-09-01 16:00:00
对,有道理
作者: cca1109   2017-09-01 16:01:00
政府采购法第101条规定有14种刊登不良厂商之事由,凡承揽政府采购案件具有此事由者,该招标机关即应将该厂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列为拒绝往来厂商,拒绝往来厂商将受停权处分,于停权期间不得再承揽任何政府采购。 以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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