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罪前车龟速 他依速限行驶国道这原因挨罚
2017-05-07 14:38联合报 记者曹馥年╱即时报导
台南市谢姓男子以时速108公里驾驶自小客车行驶国道一号内侧车道,因与前车距离仅16公尺,安全距离不足,被国道警察拍照取缔,开罚3000元。谢男认为,他依速限行驶,是因前车龟速,才导致两车距离愈来愈近。他申诉未果,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认为,前车速度慢,和谢男未保持行车安全距离是两回事,驳回谢男之诉,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谢男于105年7月5日驾车行经国道一号南下268.2公里处,国道警察发现,在内侧车道以时速108公里行驶的谢男,与前车仅距离16公尺,远低于应保持的距离54公尺,因此拍照举发,罚锾30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
谢男不满称,依交通法规,内线车道须以该路段的最高速限每小时110公里行驶,当时高速公路车流不多,他以汽车自动定速模式每小时108公里行驶,要是前车以时速110公里行驶,他绝不会趋近前车。他在百米前即观察到前车有慢速占据内侧车道之嫌,碍于当时中线车道有车,他无法超车,此事肇因,是前车龟速占据车道,不是他故意违规。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指出,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小型车行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后两车间的安全距离是车辆速率每小时公里数值除以2,单位为公尺,以时速108公里行驶的谢男,与前车应保持54公尺安全距离。
另据国道警察函覆,员警取缔行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违规,均会排除因前车变换车道超车、煞车减速,或有特殊状况致后方车辆无法保持行车安全距离等相关情形。经调阅此案蒐证带,当时车流状况正常,谢男车辆行经违规地点前,即紧跟前车在内侧车道直行。
法官认为,前车是否违规,与谢男违规行为是否成立无涉。谢男自承在百米前就观察到前车车速较慢,显见他有充裕时间、空间,降低时速拉开与前车距离,谢男没这么做,主观上可归责。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48072
开在高速公路上一定要注意安全车距啊,即使前面是龟车
要保持的车距是自己的车速除以2 (m)
另一方面,开在内车道至少要开最高速限,不要挡路当路队长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