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
被告复于本院准备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东路与十甲路口的斑马线前,就有
看到被害人骑乘的机车,从伊的左手边出现,伊看到被害人的机车时,他是
在南京东路左侧斑马线的前方一点点,那里是网状区,当时伊认为他不会穿
越十字路口等语(见本院卷第60页)。足征,若被告确实有注意车前状况,
自可放弃加速而将车煞停,或闪避以避免碰撞;况且,斯时交通号志业已转
换为黄灯,驾驶人见状并不会于此际分神计算黄灯秒数亮了几秒,亦即判断
尚有多少秒数会转换为红灯,故依经验法则言,驾驶人若非做好随时煞停于
路口停止线之准备,即欲贸然加速穿越停止线以进入交岔路口,即所谓“闯
黄灯”之情;是被告见号志由绿灯转换为黄灯,理应更谨慎小心注意车前状
况,随时做好应变煞停或闪避措施,即可避免应变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
舍此不为,仍贸然快速进入路口致发生碰撞,自难推卸过失之责。
厘清重点
1.因为自诉有看到死者闯红灯,有看到没作煞车准备才被叛刑
(所以大家作笔录时要小心用词)
2.判决书自创"闯黄灯"有点夸张
3.记者标题乱标根本没有被告要赔169万??要判赔应该也要依肇责分配应该不要随之起舞
4.判决书里主张车速的问题根本没有根据
虽然我也倾向支持路权最大 但是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只能提醒大家笔录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