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提到:
09:40:00~09:44:34
画面显示为一十字路口,此部分录影为本案发生前之该路口人、车行进情形。
09:44:35~09:44:36
被告所驾驶之白色车辆往有红绿灯号志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驶,此时红绿灯号志为
绿灯,被告车辆位在路口停止线前。
09:44:36
被害人骑乘之机车出现于监视录影画面右侧。
09:44:37
红绿灯号志转为黄灯,此时被告车辆尚未抵达停止线。
09:44:37末
被告车头与被害人机车右侧发生碰撞,碰撞地点在网状区与斑马线间。
09:44:38
被害人的机车遭被告驾驶车辆往前拖行至网状区边缘。
09:44:39
被告车辆停止。于约39秒末,红绿灯号志由黄灯转为红灯。
嗯,37秒绿灯转黄灯,37秒末,被告车头就与被害人发生碰撞,碰撞地点就在停止
线过来一点点(可以看google地图)。
法官要求被告车辆不要闯黄灯,那法官至少要告诉大家,37秒转黄灯时,被告车辆
离停止线多远?有没有办法在停止线前面煞停?
就我看来,这个判决没有把理由讲清楚,是无法服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