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虽然不知道从哪里得到,
"过失是当事人承认的" 这个结论?!
但是事实上好像不是如此,
这个判决写得其实比我想像的完整很多。
大家可以上司法院的网站浏览一下,其实蛮完整的。
并非如媒体说的撞死闯红灯的人还有过失这般无奈。
简单整理一下
首先,法院清楚的交代有哪些证据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表(一)、(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补充资料表、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贴纪录表
见本院卷第60页、104 年度他字第7321号卷第7 至20、23页)
而且这些证据在审理过程中都提示过而且被告同意其证据能力
第二
法院当庭有勘验监视录影器光盘并且有做成勘验笔录,
这部分也清楚的记录在判决中
09:44:37红绿灯号志转为黄灯,此时被告车辆尚未抵达停
止线。
09:44:37末被告车头与被害人机车右侧发生碰撞,碰撞地
点在网状区与斑马线间。
09:44:38被害人的机车遭被告驾驶车辆往前拖行至网状区
边缘。
被告驾驶之车辆尚未抵达路口停止线,即仍在停止线之前方
,是其系在圆形黄灯之号志状态下,通过路口停止线,并随
即在南京东路斑马线前缘(靠近网状区这侧)与被害人之机
车发生碰撞之事实,业经本院勘验无讹。
法院很清楚的告诉你,被告"闯黄灯"
而且法院还依据卷证资料做了测量,但是距离计算那些我看不太懂
所以我只节录文字部分
倘被告于撞击被害人之瞬间,随即开始踩煞车者
,其在有被害人所骑乘之机车阻挡于前,此观刮地痕长约6.
2 公尺即可得知,即除车辆自身之煞车系统外,外界亦存有
相当阻力之情形下,犹向前行驶达9.3 公尺才煞停,显见其
车速非慢。何况,被害人遭其车辆撞击后,系被抛上被告车
辆之引擎盖,再撞击挡风玻璃上,而后始行摔落于地。
意思是,他不只闯黄灯,
而且开车速度并非被告自己说的只有2.30公里这么慢。
所以法院从上面的推论看来,认定被告是有过失的。
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这只是法律的条文,
重点是是否有预见可能性跟回避可能性,或是有客观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我没有亲眼看到这个案子的各项证据,
但是上网看过这个判决就知道法院判这个案子的心证是如何得到的。
"开车开慢一点,而且不要闯黄灯" 我想大家对这样这个结论都可以认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