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组闲聊得知朋友出车祸
状况是绿灯双向单线左转入双向单线(乡间小路)
已经转过去有个大学生撞到擦车尾
车子没怎么样(老车刮不怕)
但大学生新机车(雷霆王)
调解说大概判7:3
车损大概17000左右
医药费还没接到电话(手脚擦伤)
跟据朋友片面说词,无法判断机车速度,因为很远
也可能是自己判断错误,加上自己转太慢
奇怪的是地面没有煞车痕
因为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责任应该无法占到便宜
我在想民国95年前
直行车是必须要礼让已经在路口的车
但后来修成直行车绝对路权
这样转弯车的能转的时机在哪
路上有车就不能转吗?
可是原订法律也很尴尬
因为利用他人减速完成转弯也不太对
大家看法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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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人在美国
这边法律没台湾先进.....
路口路权是这样
"在路口中的车有绝对路权"
所有车辆必须等到路口清空才能行驶
转弯车必须让有路权的车(像是直行)
转弯车于60公尺外必须打方向灯(各州距离不同)
要在60公尺或90公尺内无车才能转弯
(限速50mph为界)且不能切线
回转为150公尺净空
所以还是有可能需要直行车减速或礼让
有点像是台湾旧法
不过改成这样我想也有点道理
要某些族群左转不抢快比登天还难
只不过就有可能发生直行超速但因举证困难
导致转弯车辆要赔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