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新北严重车祸车头全毁 3大人1孩子送医

楼主: nej (海市蜃楼)   2016-09-19 04:17:45
感谢前辈们指正, 小弟在前一篇有语病or描述不清or误导的部分
容我道歉并解释一下
※ 引述《vinmo (小强)》之铭言:
: 1、车祸造成财损,不会有刑事责任,
: 但车祸造成对方受伤,只要你有1%过失,就会构成过失伤害罪,
: 所以常见车祸发生时一方受伤一方没受伤(例如汽车撞机车),
: 明明我只有1%责任,但刑事上却是99%责任的人来告我,
: 没办法,谁叫对方有受伤。
: 这是过失伤害罪有刑责的问题,跟告诉乃论毫无关系
这是完全对的, 但地检署不起诉, 可能是根据被告方所举证之事
(ex:初判表&鉴定报告0肇责), 不代表告诉方一开始就"不能告"
因为一开始我是看到有版友在点出为何会被告的问题
是针对会不会"被告"而回复, 并非是为了"罪成不成立"而回复
, 这点没表达清楚~sorry
我上一篇会这样讲与述状那点一样,
原因在于看过一些把车或当成赚钱门路的不屑之徒(保险黄牛)或是觉得伤者为大者
可能在车祸发生后不久就由家人带著书状至警察局请警察受理并将案件移送检察官
而部分对于过失伤害处理流程不懂的或是听到上法院等字眼而心生恐惧时
加上初判表或是交通大队的肇责分析不是马上就会下来
容易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选择和解
不过我记得这样的状况相对听过一些律师说只要拿到一不起诉就可以反告刑事之诬告
当然论不论罪是另一回事,还请前辈帮忙补充
: 2、“今天车祸一发生如果有一方受伤, 谁的述状写得快就由谁先告”
: 这句话什么意思我完全看不懂,
: 只有受伤者可以提告没错,但跟谁状子写得快有何关系?
理由如上, 也因为做笔录时如果口述的字眼没用好跑出一些疑or可能
这种词, 最后影响了初判的比例,
为了赌这种求和的可能性因此小弟才会有述状写得快这一论述
: 1、你如果民事和解了,对方又何必来告你刑事?
因为有很多民事和解书,签完字后没发现上面未写"放弃刑事告诉权or民刑事求偿权"
虽然告诉乃论罪在提出告诉之前,
有没有签定什么放弃告诉权其实没有关系,
除非法律有规范
但具法律效力的调解委员会制成的纪录送交简易庭核备时则有生效力
而如果是在第一审终结前就撤告则之后就不能再告
, 法定代理人与配偶那又是另一种状况
: 什么叫做“车祸后保险理赔"民事"和解却被告"刑事"”完全看不懂。
理由如一开始, even最后无肇责,只要调解委员会未调解成功,就会由不和解的一方提告
事主因避事不想开庭旷日废时(上法院时间,准备资料时间,律师费等等)
可能在自己最后顿足捶胸发现根本就站得住脚之前,
怕事就先选择用赔偿庭外和解让对方撤告,
而中了对方的意,这类状况其实非常多...
: 少数例外是民事和解后对方反悔又来告,那真的是例外,绝不是常常。
: 2、如果你0%肇责,坚持下去,检察官查明之后就会给你不起诉,或法官给你无罪,
^^^^^^^^^
其实这句话才是我想表达的重点,结果我自己没讲到0..0"
: 虽然常见情况是实务上有点滥用未注意车前状况条款,
: 除非真的单纯被追撞,否则常被认定有肇责(0肇责情况还是很常见!)
: 不过大部分情况民众不懂,或不敢赌检察官法官心证,只好被迫和解。
: 3、本案volvo车主去验伤,保留可以对对方提告过失伤害的可能,
: 但实际情况呢?对方受伤人数比较多,伤势也比较重,
: 可以拿来求偿的金额一定比你手指扭伤高得多,
: 你拿手指扭伤跟人家比?别人何必跟你和解?
: 常见就是一方肇责低伤势轻,一方肇责高伤势重,
: 双方都不肯退让,最后都被判有罪,刑度高低而已。
: 你以为双方互相提告就很容易和解?那只建立在双方损失金额差不多的前提...
这里我表达不正确,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利用这样的动作
可能让故意想透过受伤求和的对方,发现这个手法的盲点事主其实也知道,
最后想告人的自知理亏而撤告...
但当然实际状况要看肇责决定
: 我的建议是,如果个案情况下很明显你没肇责,对方却受伤硬要告你,
: 不如你直接就车损部分去提告民事诉讼,证据明确的话很快判下来,
: 对方反过来得赔你修车费用,
: 到时候刑事开庭你拿判决书给检察官法官看,效果应该不错。
: 不过如果民事判决认定你有部分过失要过失相抵,
: 那怕只有1%,你也成了法院认证的过失犯,
: 拿出这个判决书就等著被起诉吧XD
: 补充一下,
: 从本篇回文原po推文所说的
: “不过通常还要依据证据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这句话,
^^^^^^^
这是在回答某版友推文问等红灯被撞的问题,因为他的话语中未点名是
1. 静止等红灯被撞
2. 煞车后慢速滑行至红灯路口途中
类似这样的差别, 不是在回答一开始的上述论述,sorry~
: 我严重怀疑原po对法律理解程度有限,
: 请不要害人好吗~~~
感谢前辈们指教 <(_ _)>
作者: snowxmas (思念无用)   2016-09-19 09:19:00
推 不过应是不肖之徒
作者: vinmo (小强)   2016-09-19 10:51:00
如果你不是法律专业,都只是听律师讲、看人家说,那还是不要随便po文宣扬法律知识比较好,你这篇文章也是错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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