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有人说长知识...不得不回一下,
※ 引述《nej (海市蜃楼)》之铭言:
: 帮原po补充一下, 开车互相礼让, 有理讲得通最好
: 但台湾法律有时实在是...站在奇怪的观点下写出来的
: 所谓的为何没受伤也要想办法去验伤
: 原因在于所谓一般车祸的伤害罪是"告诉乃论"
: 理由是:侵害到个人法益的话,原则上以告诉乃论
: 就算祸由己出, 但侵害到个人身体法益自由之事实, 仍为告诉乃论
: 白话文 : 今天车祸一发生如果有一方受伤, 谁的述状写得快就由谁先告
1、车祸造成财损,不会有刑事责任,
但车祸造成对方受伤,只要你有1%过失,就会构成过失伤害罪,
所以常见车祸发生时一方受伤一方没受伤(例如汽车撞机车),
明明我只有1%责任,但刑事上却是99%责任的人来告我,
没办法,谁叫对方有受伤。
这是过失伤害罪有刑责的问题,跟告诉乃论毫无关系。
告诉乃论只不过是说受伤者不提告司法机关不介入,提告后也可以撤告而已,
台湾法律在“告诉乃论”这部分有什么问题,我实在看不出来。
2、“今天车祸一发生如果有一方受伤, 谁的述状写得快就由谁先告”
这句话什么意思我完全看不懂,
只有受伤者可以提告没错,但跟谁状子写得快有何关系?
: 因此常常有所谓的车祸后保险理赔"民事"和解却被告"刑事"
: 导致事后倒楣的0%(民事:财损)肇责方,还是只能额外赔钱了事在"刑事"的部分...
: 而此案例中volvo车主则非常聪明, 先验伤同时站住对方伤害事实(不管大小)
: 之后法庭上如果双方都有伤害事实时则最后无事和解的可能性比较高...
常见的车祸诉讼流程,就是有点“以刑逼民”的情况,
白话说就是虽然我肇责99%你1%,但我受伤你没受伤,
所以刑事上我可以告你过失伤害罪,你却不能告我,
一提告下去你变成被告,一般人不懂,搞得好像错全在你一样,
而你现实上确实有1%过失,检察官很可能起诉,法官也很可能判有罪
(虽然会判很轻,拘役或几个月徒刑,看伤势程度和肇责比例),
1%肇责的车主为了避免被判刑留前科,无奈同意赔偿对方(原本只须赔1%而已),
赔偿之后对方达到民事求偿的目的,刑事就撤告了,
所以才说“以刑逼民”。
1、你如果民事和解了,对方又何必来告你刑事?
什么叫做“车祸后保险理赔"民事"和解却被告"刑事"”完全看不懂。
少数例外是民事和解后对方反悔又来告,那真的是例外,绝不是常常。
2、如果你0%肇责,坚持下去,检察官查明之后就会给你不起诉,或法官给你无罪,
虽然常见情况是实务上有点滥用未注意车前状况条款,
除非真的单纯被追撞,否则常被认定有肇责(0肇责情况还是很常见!)
不过大部分情况民众不懂,或不敢赌检察官法官心证,只好被迫和解。
3、本案volvo车主去验伤,保留可以对对方提告过失伤害的可能,
但实际情况呢?对方受伤人数比较多,伤势也比较重,
可以拿来求偿的金额一定比你手指扭伤高得多,
你拿手指扭伤跟人家比?别人何必跟你和解?
常见就是一方肇责低伤势轻,一方肇责高伤势重,
双方都不肯退让,最后都被判有罪,刑度高低而已。
你以为双方互相提告就很容易和解?那只建立在双方损失金额差不多的前提...
我的建议是,如果个案情况下很明显你没肇责,对方却受伤硬要告你,
不如你直接就车损部分去提告民事诉讼,证据明确的话很快判下来,
对方反过来得赔你修车费用,
到时候刑事开庭你拿判决书给检察官法官看,效果应该不错。
不过如果民事判决认定你有部分过失要过失相抵,
那怕只有1%,你也成了法院认证的过失犯,
拿出这个判决书就等著被起诉吧XD
补充一下,
从本篇回文原po推文所说的
“不过通常还要依据证据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这句话,
我严重怀疑原po对法律理解程度有限,
请不要害人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