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新北严重车祸车头全毁 3大人1孩子送医

楼主: nej (海市蜃楼)   2016-09-18 23:06:41
帮原po补充一下, 开车互相礼让, 有理讲得通最好
但台湾法律有时实在是...站在奇怪的观点下写出来的
所谓的为何没受伤也要想办法去验伤
原因在于所谓一般车祸的伤害罪是"告诉乃论"
理由是:侵害到个人法益的话,原则上以告诉乃论
就算祸由己出, 但侵害到个人身体法益自由之事实, 仍为告诉乃论
白话文 : 今天车祸一发生如果有一方受伤, 谁的述状写得快就由谁先告
因此常常有所谓的车祸后保险理赔"民事"和解却被告"刑事"
导致事后倒楣的0%(民事:财损)肇责方,还是只能额外赔钱了事在"刑事"的部分...
而此案例中volvo车主则非常聪明, 先验伤同时站住对方伤害事实(不管大小)
之后法庭上如果双方都有伤害事实时则最后无事和解的可能性比较高...
※ 引述《v19791119 (阿育)》之铭言:
: 底部有人说怎么还报受伤..
: 怎么会受伤?
: 一定要报受伤,不管大伤小伤,
: 就算没有 报 头有点晕 胸口有些闷也好,
: 最好在去一下医院 ,开证明 验伤单等,
: 为什么啊?
: 如果改天出车祸,你没受伤 ,
: 对方有受伤,就算你完全没责任,
: 后面如果告起来 ,你就知道了....
: ※ 引述《losel ()》之铭言:
: : 新北严重车祸车头全毁 3大人1孩子送医
: : 2016-09-18 19:28
: : 〔记者徐圣伦/新北报导〕今晚间6时许近7时,新北市中和区中正路往土城方向发生严重
: : 车祸,1辆黑色丰田轿车右侧撞上VOLVO轿车驾驶座,黑色丰田车头全毁,车上2名大人与1
: : 名小孩送医,VOLVO驾驶仅手指受伤,所幸这起车祸未造成死亡,确切肇事原因警方现正
: : 厘清中。
: : http://i.imgur.com/He6yZE5.jpg
: : 丰田轿车撞上VOLVO轿车,造成车头全毁。(记者徐圣伦摄)
: : 原文网址: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29749
: : 丰田正面撞击跟Volvo车侧撞击测试版,Volvo驾驶只有手指受伤
: : 满幸运的,毕竟撞击驾驶座,就算有车侧防护气帘,撞击力应该也不小。
:
作者: monHHH (真囧)   2016-09-18 23:08:00
作者: v19791119 (阿育)   2016-09-18 23:09:00
推这篇
作者: bomwe (SkimboardingWithME)   2016-09-18 23:14:00
长知识推
作者: www6412 (Of-course)   2016-09-18 23:14:00
台湾法律跟鬼岛这个名词差不多意思
作者: khanq (khanq)   2016-09-18 23:21:00
为何0%肇责 但刑事要赔钱?
楼主: nej (海市蜃楼)   2016-09-18 23:26:00
0%肇责指得是民事, 可是刑事上100%肇责的人"被伤害"是事实被伤害的人 = 被侵害身体法益自由, 因此伤害罪成立
作者: kerodo (kerodo)   2016-09-18 23:31:00
因为台湾有恐龙。别说是法的问题
作者: linci (linci)   2016-09-18 23:55:00
那汽车等红灯被机车撞,也有可能成立吗?
楼主: nej (海市蜃楼)   2016-09-18 23:56:00
you got it...不过通常还要依据证据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
作者: Scape (non)   2016-09-19 00:07:00
"过失"伤害罪能否成立主要还是要看被告是否有过失肇责0%被告过失伤害还成立这点我比较偏向怀疑的态度通常都是双方有肇责,但比较轻的那方被告过失伤害反而要付出更多代价。
作者: cchch (GY)   2016-09-19 00:17:00
Ok
作者: shincih (***)   2016-09-19 00:21:00
刑事有无过失几乎都会依据车鉴会的结果做判断,如果鉴定结果系被告无肇事责任,基本上法官不会认定有过失但如同上面s大所说的,在A(肇事主因,有受伤),B(肇事次因,无受伤)的情况下,A告B过失伤害的确有可能成立,因为A是否有过失不影响B具有过失,顶多在民事求偿的部分过失相抵
作者: endless0121 (囚鸟不要开招 开招时机?2)   2016-09-19 00:51:00
原来如此@@
作者: taiwan71924 (干死你)   2016-09-19 01:10:00
学习了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6-09-19 01:35:00
不知道行为能力跟证据判断正相关性在哪 整句很奇怪无任何肇事责任何来过失原因,遑论过失伤害罪。
作者: LZCMAN (Room)   2016-09-19 01:35:00
涨姿势了 谢谢
作者: alttwin (毁容了拉干)   2016-09-19 02:17:00
是在乱讲什么,鉴定0肇责=认定没有过失,是要怎么成立过失伤害的刑事责任?再者民事有办法先和解还弄成被提告刑事,那还不先检讨一下调解或和解内容是哪个猪头写的
作者: Strategem (喜多川歌麿)   2016-09-19 02:45:00
建议版主跟原PO沟通修改或删除此篇,不然会有人误用
作者: kiga4ni (中痛好酸林)   2016-09-19 03:04:00
一堆法盲
作者: yzak00416   2016-09-19 03:23:00
过失伤害的过失是什么要不要先去搞清楚,一堆法盲还敢说人是恐龙 哈
作者: teardropbox (只想一个人静一静)   2016-09-19 07:15:00
没有错 赔啥钱 我还要精神赔偿咧
作者: Squal (只在乎妳)   2016-09-21 13:51:00
应该建议修法,增加"非肇事主因之车祸事故,免除过失伤害、重伤害、致死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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