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车友:
个人相当少检举违规,但近日实在被惹恼了!
要检举违规时,网页均须附上个人资料,但查询法规:
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23条规定:
民众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应不予举发:
(一)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行为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自行为终了之
日起,已逾3个月。但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责任不明,已送鉴定者,其
期间自鉴定终结之日起算。
(二)同一违规行为再重复检举。
(三)匿名检举或不能确认检举人身分。但检举事实具体明确者,不在此限。
(四)检举资料欠缺具体明确,致无法查证。
所以用匿名还是可以检举?(网页输入空白键?)
只是警察有疑问要再补资料无法向告发人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