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这种情况可以检举什么?

楼主: Squal (只在乎妳)   2016-08-01 15:44:59
刚好昨天国到警察局回我了
就直接贴上来
一、行车安全距离与行车速度有密切关系,车速愈高安全距离需保持更长;其目的在保持
操作及机械反应所需的时间而避免追撞。汽车行驶高速公路前后两车间之行车安全距离,
在正常天候状况下,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6条规定,小型车:车辆速率
之每小时公里数值除以二(单位为公尺)、大型车:车辆速率之每小时公里数值减20(单位
为公尺),违反其规定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1项第2款“未保持安全距离”
举发。因此,举发不依规定保持安全距离车辆需要有经中央标准局检定合格之科学仪器采
证之数据资料佐证,一般民众事后检举无此资料,警方自无法迳行举发,合先叙明。
二、依据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18条规定:“汽车驶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主线车道拟进入交流道、服务区、休息站时,应先驶入外侧车道,再循减速车道逐渐降低
速率行驶之。”另同规则第11条规定:“汽车在行驶途中,不得骤然或任意变换车道,如
欲超越前车或变换车道时,应先显示方向灯告知前后车辆,并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方得
超越或变换车道。”且依据交通部76年11月24日交路(76)字第027885号函:“汽车驾驶人
于高速公路驾车插入正在连贯行驶汽车中间,显具高度危险性,亦属高速公路上不当之行
为,自应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处罚。”,另高速公路距离交流道1公里以上皆
会设置“出口预告标志”,提醒用路人提前变换至外侧车道,驾驶欲驶离高速公路,自应
依上述规定行驶,合先叙明。
三、变换车道进入已形成之排队车阵,除未保持行车安全间隔及距离容易与排队车阵车辆
造成擦撞外,势必需在正常车速之邻近车道减速至排队车阵速度甚至是于邻近车道停等才
能顺利变换车道,此驾驶行为容易与后方正常车速之车辆形成极大的速差而发生追撞事故
并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害,根据上开法规规定,即构成插入连贯车道之违规。
结论就是:
1. 行驶中,有打灯变换车道,就算剪线也不会被罚。因为要先有速度,才有安全距离。
速度一定要经认证过的科学仪器测定,自己行车记录器的或推算路上白线都不算。
2. 下交流道插队是可以检举的。只要拍到减速车道/外线车道已经在排队形成车流,
还硬挤进去就算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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