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油”这个概括的通称上会有二种涵义,一种是宣称(标示)与内容物不相
符。另外一种是除了上述之外,其“内容物本质”也不符合机油的测相关规范。
假设内容物为 ABC XX黏度 台湾生产装配亦无申请各项认证,那么却标示其为
通过 API XX / ACEA XX / MB VW XX 等各项认证且是某国原装进口。又或者
内容物 CDE 自某国桶装进口后分装(有经过再次分包装之动作)贩售,但却
标示为原装进口(正确应该是标示进口商,以及加注在台分装)等等,这是台
湾目前常见争议手法。
会这么多各种不实的宣称或标示,无非为了利益。
产地标示不实(也无法提供相关报关单据),分装变原装、没有甜甜圈变有甜甜圈
、油品等级的不实跨级宣称,这些等等无非都是为了拉抬售价,售价能够拉高自然
利益就会提高。(于是一堆标示不实的神油就跑出来了,台湾油品市场很畸形的地方)
目前政府的裁罚大多为公平交易法第21条“广告不实”去裁罚(详下述二),而商
品标示法部份的裁罚(中央为经济部,地方为各县市主管机关)就比较少见些。
以下节录二则相关新闻供参考。
(一) 市售车用机油标示不合格比率偏高(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日期:100-06-30 http://goo.gl/Tl41nT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院消保会)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指派
消保官办理市售车用机油标示查核及检验,共采样27件检体送请标检局针对水分
及正戊烷不溶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详如附件汇整表)无明显异常之情事,27
件检体均非回收机油之制成品。
标示查核之部分,其中5件完全符合商品标示法相关规定,另有22件不符合,不
合格比率为81%。标示不合格之情形,包括有12件完全未有中文标示,其他10件
则未标示“生产、制造商名称、电话、地址”、“进口商名称、电话、地址”、
“主要成分或材料”、“制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间”、“商品原产地”
等应标示事项而不符合规定。经通知相关业者“限期改正”,业者均已改正完成。
行政院消保会已请经济部持续就市售车用机油之中文标示及应标示事项进行宣导,
并加强对市售车用机油标示之专案查核。
前开27件市售车用机油,其中有16件标示原产地为外国,进口商分别为乐洋企业
有限公司、华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业者。行政院消保会指派消保官至进口
商进行实地查核,确认原产地标示之真实性。健喻有限公司、南烈企业有限公司
无法当场提供进口报单等资料,此2家业者以口头当场表示,机油并非自日本原
装进口,基础油及添加剂实际在台湾掺配。然业者在产品上标示原产地日本,实
有误导消费者之情形,而有原产地标示不实之情事。
行政院消保会已请经济部先以函释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明确说明如何认定
市售车用机油之原产地,并加强对查核人员之教育宣导。然而,为彻底厘清商品原
产地标示实务认定上之争议,行政院消保会建请经济部参酌“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
证明书管理办法”及“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等规定,于商品标示法增列有关
商品原产地之认定标准。此外,行政院消保会亦请经济部研议于商品标示法第13条
增列追踪商品原产地标示真实性之查核机制,并研议修正商品标示法第14条及第15
条规定,赋予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直接对生产、制造或进口商处以罚锾之
裁量权限,以强化管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