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台北市市区找停车位,好不容易找到车,却看到有个女生站在停车格内占位置,她知
道我要停,不过却在装傻,于是我尝试打R档要停进去停车格。
这时女生的男朋友开车从对向来了,我跟他说哪有用人占停车位?他却回我说有哪项规定不
行,在他坚持下我只好打电话请警察来调解,没想到警察来了也说没有规定,于是我完全占
下风,对方还要我跟她女友道歉,说我倒车吓到她了,我赶时间只好向她道歉。
事后心有不甘,我上网爬文,还打电话去交通大队,都说不能以人身占车位。
请问就这样算了吗?实在是不甘心,如果事后以行车纪录器再检举一次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