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初李蒨蓉的案子一直到吴怡霈的案子 就可以看到台湾法治教育有多烂
一堆铺拢拱 损害赔偿都用自己爽用喊的 然后一堆白痴 也在说 有道理耶
好像被过失伤害起诉 就要紧张个半天
刑法284条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
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过失伤害才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几乎就是保证易科罚金的
像吴怡霈的案子还被认定符合自首的要件,其实跟伤者谈和解只是为了展现有和解的
诚意,看看法院会不会直接给缓刑而已
罪那么轻 干麻要怕被起诉
反而是伤者要请求损害赔偿 要符合法律这些条件
民法第193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之声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须命加害人
提出担保。
民法第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刑事的部分解决了 那伤者这些部分就慢慢收集单据来告看看吧
你以为到法庭上你还可以在法官面前用喊价的吗
看过太多这种人了 在法庭上慢慢检视你的损害单据合理性 就可以跟你玩很久了
等著看最后的判决 一定会跟那些伤者想要的 真的"差距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