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新竹市金山街是竹科工程师的大宗集散地
若有竹科的版友应该知道,这里汽车很难停
小弟我在吃晚餐时
在金山七街康氏美隔壁,有一个住户门口写着
"请勿停车,造成车辆损坏,并不负责,敬请见谅!"
因为以前在新闻上看过,网络上也看过,这是恐吓罪
于是拍了照回去到新竹市警察局线上网络报案
http://imgur.com/1UEZvli
http://imgur.com/3ZGXFdC
http://imgur.com/9mocdi5
中华民国刑法第151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致生危害于公安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305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
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报完案之后
警察伯伯很有效率的就打电话来了
他说当事人这样写的确不妥
但是又没亲口对我说那句话
没有我想像中的恐吓罪那么严重
网络上的例子看看就好
警察他们会把请勿停车的告示当废弃物处理,或者请屋主移走
我想跟版友们讨论的是
到底警察说的是对的?还是单纯他们想省麻烦?不想受理?
若我想让警察处里这件事情,让屋主吃上恐吓罪
是不是真的要到警察局做笔录,连我也惹的一身麻烦这样?
我只是个路过看不下去的路人,想发挥一下正义感,这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