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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张缴费单害惨张男。
张男提供
http://goo.gl/2yU0YB
2015 年 09 月 07 日 16:06
北市一名张姓男子去年 12 月开车行经国道 3 号土城、三莺交流道间,
因 eTag 缴费机余额不足未扣款,远通电收便寄缴费单给张男,张男缴清 290 元后,
没几天远通又致电催缴,还转由高公局开罚,张男告知远通已缴清帐款,
客服却要求他出示缴款收据,张男为此翻箱倒箧,还和女友大吵一架,
才在车上找到收据并撤销罚单,张男为此怒告远通求偿 30 万元。
士林地院认定远通有疏失,今判远通须赔张男 3000 元定谳。
判决指出,士林地院一审时,法官认定远通曾答应赔偿,判远通应赔偿张男 3000 元,
但事后远通不服提上诉,改口否认答应赔偿,辩称依财政部规定,
缴费收据至少应保存 5 年,是张男自己没妥善保管收据才导致损失。
但张男主张,他为了找到缴费收据,花了许多时间,也耽误工作,还被女友痛骂一顿,
加上高公局认为他未缴费而开出罚单,他因此和女友吵得更凶,
虽然他最后终于在车上找到缴费收据,但要求远通赔偿他家庭失和、名誉等损失。
法官调查,因远通的收费人员疏未入帐,导致远通没有销帐纪录,才持续向张男催缴,
但全案交由高公局开罚后,导致他人以为张男有逃避、赖帐的心态,质疑张男信用,
已贬损张男的社会评价。
且财政部对于保存收据的规定,是针对金融机构,而非一般民众,
因此认为张男并无保存缴费凭证的义务,反而是远通没尽注意义务,
内部查证张男是否缴费,而导致张男无端收到罚单,信用评价受损,
认为一审判远通赔偿张男 3000 元为适当,因此驳回远通上诉,全案定谳。
(吴珮如/台北报导)